健身房拒为孕妇退卡,合同不是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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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
分类: 时评 |
钱夙伟

某女士办理一张健身年卡锻炼了数月后怀孕了,她想退款,而健身会所却坚决不让退。健身房如此“强硬”,是因为有合同作为依据:健身卡仅限本人使用,若转让要经会所同意,并收取30%的转让费。而且,退卡“没有先例”,只有在会所无法经营或会员重大疾病等导致无法继续健身两种情况下才可以退卡。合同因此成了健身房拒绝退款最管用的挡箭牌。殊不知,让健身房“理直气壮”的合同,本身却是违法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为防止经营者利用“合同”给消费者设“坑”,有关方面应该加强监管,应该对所有的“合同”提前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把关,避免“合同”本身与相关法规不符,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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