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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解聘物业这条新规立得好

(2018-10-22 16:37:10)
标签:

物业

分类: 时评
2018-10-22大众日报
□钱夙伟
业主可解聘物业这条新规立得好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10月18日《齐鲁晚报》)
       业主拥有对物业公司的“解聘权”,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不少小区物业管理不如人意。比如,因为管理不到位,无论卫生、治安,都有着诸多的问题。不少小区存在物业、业主关系僵化甚至引发冲突的局面。业主们付了物业费,未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小区的“脏、乱、差”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城市的整体文明水平。
       显然,与业主相比,物业公司一般处于强势的地位,不少物业公司一方面节省管理成本,一方面降低服务标准,这当然都要由业主买单,而对于业主的投诉,物业公司或爱理不理,或推诿扯皮,业主却并无制约的办法,这也使得物业管理的质量更差,陷入恶性循环。
       在这种背景下,业主的“解聘权”对提高物业管理显然是一个有效的倒逼。当然,确保业主有效地行使监督物业、维护业主权益的职权,业委会首先应该健全组织架构,并有一定的经费支持,这需要有关方面发挥引导和主导的作用,把物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业主对物业解聘权值得探索
2018年10月22日经济日报 
钱夙伟 
业主可解聘物业这条新规立得好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尽管许多地区不断强化对物业的监管,但物业管理质量仍不尽如人意。比如,因为管理不到位,有的小区卫生、治安存在诸多问题,还出现物业、业主关系僵化甚至引发冲突的事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业主委员会制度尚未健全,业主对物业公司缺乏必要约束。
       同时,受利益驱使,不少物业公司一方面节省管理成本,一方面降低服务标准,对于业主们的投诉或爱理不理,或推诿扯皮,业主们却无可奈何。因此,加强业主对物业的监督考核,实行优胜劣汰,赋予业主把不合格物业淘汰出局的权力,势在必行。赋予业主解聘权对提高物业管理,显然是一种有效的倒逼。当然,确保业主有效地行使这一职权,还需要有关方面积极引导,把物业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业主可解聘物业,这条新规立得好 
2018年10月19日市场星报
□钱夙伟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2日。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10月18日《齐鲁晚报》)
       业主拥有对物业的“解聘权”显然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尽管不断强化对物业的监管,但物业管理现状仍不尽满意。比如因为管理的不到位,无论于卫生、治安,都有着诸多的问题。不少小区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物业、业主关系僵化甚至引发冲突的局面。业主们付了物业费,未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小区的“脏、乱、差”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城市的整体文明水平。许多小区物业管理的乱象,就在于业主缺少话语权,更遑论对物业的“解聘权”。
       显然,与业主相比,尤其是业主委员会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小区,物业公司一般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受利益驱使,不少物业公司一方面节省管理成本,一方面降低服务标准,这当然都要由业主买单,而对于业主们的投诉,物业公司或爱理不理,或推诿扯皮,业主们却并无制约的办法,这也使得物业管理的质量,更加恶性循环。物业公司失之于有效监管仍十分突出。因此,加强业主对于物业的监督考核,实行“优胜劣汰”,业主有权把不合格物业淘汰出局,已是势在必行。
       于物业管理,技术含量并不高,也因此,是入市门槛较低的一个行业。如果再放松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必然造成物业管理质量的无从保证,并影响整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市民的居住质量。业主的“解聘权”对提高物业管理显然是一个有效的倒逼。当然,确保业主有效地行使监督物业、维护业主权益的职权,业委会首先应该健全组织架构,并有一定的经费支持,这需要有关方面发挥引导和主导的作用,把物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唯有如此,业主的“解聘权”才能落到实处,也真正具有威慑力。

业主可解聘物业,好!
2018年10月19日河南日报
钱夙伟

       日前,《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见10月18日《齐鲁晚报》)
       业主拥有对物业的“解聘权”显然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尽管不断强化对物业的监管,但物业管理现状仍不尽如人意。比如因为管理不到位,有的小区无论卫生、治安,都有着诸多问题。不少小区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物业、业主关系僵化甚至引发冲突的局面。业主们付了物业费,未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就在于业主缺少话语权,更遑论对物业的“解聘权”。因此,加强业主对物业的监督考核,实行“优胜劣汰”,业主有权把不合格物业淘汰出局,已是势在必行。
       其实,物业管理技术含量并不高,也因此,是入市门槛较低的一个行业。如果再放松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质量无从保证,并影响整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市民的居住质量。业主的“解聘权”对提高物业管理显然是一个有效的倒逼。当然,确保业主有效地行使监督物业、维护业主权益的职权,业委会首先应该健全组织架构,并有一定的经费支持,这需要有关方面发挥引导和主导作用,把物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唯如此,业主的“解聘权”才能落到实处,也真正发挥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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