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就该禁止卖给“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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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珠海特区报
钱夙伟

9月30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成为该《条例》的一大亮点。(10月19日《海峡导报》)
将小区停车位卖给“外人”,而且是“打包”出售,近日时有曝光,比如长沙有位女士豪掷600多万元,买下望城某小区133个车位。金华泰地·金水湾小区也有多达327个车位一下子被两人买走,无论是高价转租,还是炒买炒卖,都明显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
地下车位分为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人防车位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只能租不能售。实际上,即便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地下车位,卖给谁也不应由开发商说了算。依托房屋的开发建设,开发商才得以兴建地下停车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且这也是按照规划强制配套建设的设施,应该属于小区的组成部分,即使产权属于开发商,但其权益应属小区全体业主。
为了保护业主的权益,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把车位售给“外人”,显然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相悖,换言之,业主被剥夺了购买的权利,又何谈满足需要?
然而,尽管不合理,对于开发商的如此操作,业主怎样掣肘开发商,目前缺乏相关法规明确。显然,于地下停车场,相关法规的滞后显而易见。正因如此,如福建那样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把车位卖给“外人”,以制度的设计乃至立法来规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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