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应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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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夙伟

南宁市翡翠园一期小区有一个属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长期以来被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使用。自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开发商将会所移交给业委会,但物业公司一直不愿撤离。8月1日,一些业主代表将物业公司占用的会所用房贴上封条,强行关门上锁。(8月2日《南国早报》)
物业不愿撤离的理由是,根据法规,需要配足1050平方米作为物管用房。而开发商仅配给他们会所三楼的270平方米房间和另外一处242平方米的商铺作为物管用房使用。但业主出示的材料显示,翡翠园一期有29栋,每栋楼下都有物业用房。“把各栋楼下的物业用房加起来,已超过1050平方米。”
实际上,现在物业与业主出现矛盾,已时有发生,如该小区那样激化的也有不少。这其中的症结,从根本上说,在于物业的管理,还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当中凸显出的是对物业监管的缺位。比如对于物业损害业主权益,由谁来干预,并不明确。而许多小区业主的组织和制度并不健全,也影响了权益的维护。也因此,将物业公司纳入法治轨道,首先必须规范对物业的监管。
首先,业委会应该健全组织架构,并有一定的经费支持,以有效地行使监督物业、维护业主权益的职权。业委会的工作固然是全公益性质,但付出也要有一定的补偿,使得业委会的工作制度化正规化,促使业委会成员认真负责地履行业主授予的职责。其次,有关方面要加强对物业的行业监管,确保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的落实。再次,建立对物业的定期审核制度。物业应定期向业主“述职”,公开财务账目。重大事项应经业委会审核同意。至少每年应由权威审计机构进行一次常规审计。
物业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物业公司才有可能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物业与业主才有可能和谐相处,并因此促进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市民的居住质量的提高。而这当中需要有关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健全制度、理顺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以确保物业管理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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