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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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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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夙伟
高空抛物往往难找到肇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如对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提起诉讼,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但对于被告而言,除了真正的肇事者,都是无辜的“背锅者”。对于具体侵权人而言,因为“摊薄”了赔偿责任,受到的触动可能并不大。这样的赔偿,对肇事者的威慑力可想而知。症结无非在于取证难,但在建设智慧城市的当下,查明侵权人的可能性也愈大,关键在于有所作为。比如,除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高空抛物隐患外,还可通过加装摄像设备对建筑进行24小时监控、利用大数据“定位”现象频发区域等措施预防侵权。显然,对于高空抛物,事后追究固然不能少,但事前防范和刚性制约更为必要。
“城市上空的痛”何以悬而不决
2017-11-13山东商报
钱夙伟
但于被告,虽然除了真正的肇事者,都是无辜的“背祸者”,但赔偿的金额再大,分摊下来,数额也不算太大,并非不能接受。而于具体侵权人,因为“摊薄”了赔偿责任,就更可能没有多少触动。这样的赔偿,对“高空抛物”并无多少威慑力。
也正因此,现在虽屡有高空抛物被告上法庭,但却不能止住“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已经成为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一大公害,而且愈演愈烈,“记者粗略梳理相关报道发现,今年6月以来,仅媒体公开报道的重庆高空坠物事件就多达数十起。”
因此有观点认为,第87条不具备预防功能,好的侵权责任法不应当是被动地救济,而是事前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确实,于遏制“高空抛物”,现在更需要的是把“威慑力”,精准地对准“高空抛物”的肇事者,也就是加大“高空抛物”的风险成本,换言之,如果由肇事者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所有无辜的其他居民分摊,乃至还因为对肇事者身份的确认,而可以追究刑罚,对于“高空抛物”,就有效地加大了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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