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播涉毒人员影视作品就得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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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大众日报
□钱夙伟

《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对“涉毒人员”参与广电节目、文艺演出活动作了严厉限制。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得播出。(4月4日《济南日报》)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有社会影响,特别是青少年更容易把明星当榜样,把明星的行为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一旦喜爱的明星吸毒,可能就会受到误导,更可能会把吸毒当作时尚来效仿。而涉毒人员照样可以从事影视等“精神食粮”的制作,乃至还可以播出,对主要受众青少年更是一个恶劣的示范。而数据显示,青少年吸毒者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加。
为促使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远离毒品,广电总局2014年10月就已要求对劣迹艺人“禁播”,但许多播出机构出于利益的考量,并未动真格。现在,山东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涉毒人员不得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即便制作了也“禁播”,有利于演艺界的自身净化,有利于遏制吸毒蔓延,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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