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3北京晨报
钱夙伟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见义勇为者在救人时是否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按照条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相关专家表示,该条例的出台将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
现在,见义勇为反被讹,已经不是多余的担心。当他人面临危急关头,要不要救助居然成了一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得不到遏制。虽然诬陷好人的忘恩负义之徒只是极个别,但谁也不知道,究竟遇上的是不是“极个别”,也因此,即使“极个别”,却足以让人从此不敢伸出相助之手。
而现在一当救助他人者反遭诬陷,相关的制度设计,反而让忘恩负义之徒掌握了“主动”,要告状就告状,让人家无端蒙受不白之冤,即使后来通过诸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查明真相,诬陷者也无事人一个,只是“教育”了事。这也更加让见义勇为者心寒。而既是奋不顾身地见义勇为,不可能在排除被讹诈的风险后才去救人。如果没有监控和目击证人,要自证清白谈何容易。
显然,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首先要让助人为乐者没有后顾之忧。而这尤其需要法律的“护航”。而对于忘恩负义之徒,当道德的压力不足以让他良心发现,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准则,那么,就必须让他难以实现讹人的企图,乃至付出足以有所触动的代价,这更需要有法律的刚性制约。
也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之下,才能促使忘恩负义之徒回归到起码的道德水准。也只有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其中包括最关键的“不用自证清白”,才能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也因此,杭州的立法,于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是势在必行。
“不用自证清白”助力见义勇为
2015年11月11日人民法院报
钱夙伟
据报道,《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见义勇为者在救人时是否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按照条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相关专家表示,该条例的出台将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
现在,见义勇为反被讹,已经不是多余的担心,跌倒老人“扶不扶”已让不少人为之纠结。当他人面临危急关头,要不要救助居然成了一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得不到遏制。虽然诬陷好人的负恩忘义之徒只是极个别,却足以让人从此不敢伸出相助之手。
而现在一旦救助他人者反遭诬陷,相关的制度设计,反而让负恩忘义之徒掌握了“主动”,要告状就告状,让人家无端蒙受不白之冤,即使后来通过诸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查明真相,诬陷者也只是被“教育”了事。这也更加让见义勇为者心寒。
显然,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首先要让助人为乐者没有后顾之忧,而这尤其需要法律的“护航”。而对于负恩忘义之徒,当道德的压力不足以让他良心发现,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准则,那么,就必须让他难以实现讹人的企图,乃至付出足以有所触动的代价,这更需要有法律的刚性制约。
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之下,才能促使负恩忘义之徒回归到起码的道德水准。也只有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其中包括最关键的“不用自证清白”,才能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因此,浙江杭州的立法,于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
见义勇为无须自证清白的现实意义
2015年11月10日平安时报
■钱夙伟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个条例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不容讳言,见义勇为反被讹,现在已经不是多余的担心。当他人面临危急关头,要不要救助居然成了一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得不到遏制。虽然诬陷好人的负恩忘义之徒只是极个别,但谁也不知道,究竟遇上的是不是“极个别”。因此,即使“极个别”,却足以让人不敢伸出相助之手。
显然,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首先要让助人为乐者没有后顾之忧,这尤其需要法律的“护航”。而对于忘恩负义之徒,当道德的压力不足以让他良心发现,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准则,那么,就必须让他难以实现讹人的企图,乃至付出足以有所触动的代价,这更需要有法律的刚性制约。
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之下,才能促使忘恩负义之徒回归到起码的道德水准。只有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其中包括最关键的“无须自证清白”,才能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因此,杭州市的立法,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无须自证清白 是见义勇为的“放心丸”
2015年11月5日呼和浩特晚报
●钱夙伟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毋庸讳言,见义勇为反被讹,现在已经不是多余的担心。而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争议的判罚案例,更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比如于跌倒老人“扶不扶”已让不少人为之纠结。显然,救助他人反遭诬陷,不仅伤了好人的心,今后助人为乐的人和事难免越来越少,因此又必然助长冷漠风气,这于社会道德乃至法治建设,无疑是灾难性的打击。
当他人面临危急关头,要不要救助居然成了一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得不到遏制。虽然诬陷好人的忘恩负义之徒只是极个别,但谁也不知道,究竟遇上的是不是极个别,也因此,即使是极个别,却足以让人从此不敢伸出相助之手。
而现在一当救助他人者反遭诬陷,相关的制度设计,反而让忘恩负义之徒掌握了“主动”,要告状就告状,让人家无端蒙受不白之冤,即使后来通过诸如监控录相、目击证人查明真相,诬陷者也不会受到处罚,只是教育了事。这也更加让见义勇为者心寒。而既是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不可能在排除被讹诈的风险后才去救人。如果没有监控和目击证人,要自证清白谈何容易。
显然,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首先要让助人为乐者没有后顾之忧。而这尤其需要法律的“护航”。而对于忘恩负义之徒,当道德的压力不足以让他良心发现,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准则,那么,就必须让他难以实现讹人的企图,乃至付出足以有所触动的代价,这更需要有法律的刚性制约。
也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之下,才能促使忘恩负义之徒回归到起码的道德水准。也只有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其中包括最关键的“无须自证清白”,才能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也因此,杭州的立法,于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是势在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