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8月30日番禺日报
□钱夙伟

近日,国家旅游局、人社部、全总三部门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改革。《意见》首次提出的“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被坊间广泛解读为“小费即将合法化”。但业内看衰导游小费合法化,认为导游薪酬制改革难推广。(8月26日《北京青年报》)
薪酬制度改革,居然让游客买单,这和现在诸如水电等公益事业单位收费动辄涨价是一个思路。据称“导游的薪酬制度一直是困扰中国旅游业的顽疾”,“导游为了保证自己的收入,往往通过带游客去购物点、自费景区以收取返点的不正常方式获得报酬。”因此“使得旅行社、导游经常与游客发生矛盾。”然而,从根本上说,这其实和薪酬体系无关,而与旅行社的管理有关。既然旅行社允许导游可以以不正常方式获得报酬,当然要把游客带往购物点、自费景区。
当然,这是因为导游要“保证自己的收入”。但这“保证”本来应该是建立在与旅行社劳动合约的基础上,如果导游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旅行社有义务保证导游的收入。
至于游客,既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行协议,就有权利得到协议所规定的服务,而这当中,当然包括导游服务。实际上,游客也已经为导游服务付费。如果说现在旅行社的收费中,导游服务的收费不能保证导游提供“尽心尽力”的服务,那么旅行社可以采取提高旅游费价码的方式,让旅游价格回归到合理的水平。
如果依然像现在那样,旅行社之间恶意竞争,把价格定得很低,以吸引游客,而把游客拉来之后,却又让游客额外付“小费”,这和带游客去购物点、自费景区以收取返点,不过是半斤八两。而如果不加强对导游的管理,以为导游自此“不需要在‘灰色收入’上花太多的心思”,也可能是一厢情愿。因为于导游,到底多少才算“保证自己的收入”,这本来就没有个标准。
固然,导游“小费”在国外是通行的方式,但“小费文化”明显不合国情,以目前的消费习惯,游客很难接受这种额外的付费。如果是强制支付,则先已破坏了出游的心情,如果是自愿支付,因为支付金额的不同,可能让导游对游客的服务也“差异化”。而这与“导游在服务中会更尽心尽力”的初衷,显然是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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