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链马路”应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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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沧州晚报
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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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为居民用木板搭建小桥,以便于通行 新文化记者 吴廷 摄
“拉链马路”是指道路挖了填、填了挖的现象,而长春市朝阳区湖宁路这一个多月来,就被附近的居民说成是“拉链马路”。6月下旬,这条路进行排水施工,将道路封住。7月下旬,南侧马路铺上柏油路后,北侧车道又被挖开,围上进行二次供水改造施工。有附近居民很疑惑:“为啥不能一起挖?” (7月28日《新文化报》)
这其实是各地普遍的现象。如此“拉链马路”,显然是因为不受制约,因此,要杜绝随意开挖,道路开挖必须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已完成地下综合管理建设的区域,不得再擅自开挖单独建设。
即使是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开挖,其管理也应有章可循。首先,道路开挖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施工之前,应制订交通组织和管理方案,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及设施。
其次,建立工期测算进度评价制度。由交通管理部门聘请专业工程师,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科学测算需要开挖道路的时间和面积,确定开工和恢复路面通行时间等。对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道路施工,规定实行夜间作业施工、白天用钢板等设施简易恢复路面,尽量减少对行人车辆的影响。
再次,实行道路挖掘保证金制度。按照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超面积开挖、超时限施工、开挖后迟迟不施工等违规行为扣除相应的保证金额,对提前完工者予以奖励,以制止施工单位的超挖超占和不按期完工。
第四,对施工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和信用等级评价,进行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缓堵保畅措施落实的监督,对施工作业单位出现超时限占用、超面积占用、未经审批非法施工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取消以后城市建设的准入资格,以加大威慑力度。
显然,对道路开挖的管理,只有纳入法治的轨道,“拉链马路”才能得到遏制,道路开挖对城市道路交通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才有可能降到最低,从而还市民一个清洁畅通的道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