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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交给被举报人有何玄机?

(2015-01-22 17:14:56)
标签:

被举报人

举报者

举报人

国土房管局

玄机

分类: 时评

2015年1月22日华商晨报
□钱夙伟

举报信交给被举报人有何玄机?
  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副会长向国土房管局实名举报会长违法。举报人苦等结果期间,却被告知调查资料给了被举报人。近日,举报人陈善洪通过省、市法制办确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一份红头文件(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也是违规下发的。(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更荒唐的是,国土房管局在给举报人的告知书中表示:“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本局将在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后答复您。”如举报人所说,“我向业务指导部门举报他,请你调查他,你还要征求他的意见。调查完了,调查资料给他不给我,还说涉及商业秘密。有这样的道理吗?”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无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有着怎样的纠葛,国土房管局显然没有任何的理由把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当然,或此信是转给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但既然被举报人是该协会会长,当然也就是转给了被举报人。 

  不容讳言,目前的举报环境于举报人并非毫无后顾之忧,许多人还颇多顾虑,因此,鼓励更多的人举报,重要的是创造让举报者能够大胆举报的法制环境。而这当中,对举报者的保护无疑是第一位的。 

  举报者不仅是在尽一个公民的义务,更体现出正义感和责任意识,实名举报尤其难能可贵。而对举报者的最大保护措施,无疑是认真对待他们的举报,对每一起举报,都高度重视,查个水落石出,并给举报人一个让人信服的结果。唯有如此,才能让举报者得到最有效的保护,也才会鼓励更多的举报者,一旦发现不法线索,都义无反顾地加入到举报者的行列。

  据《信访条例》,“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此,显然应该按规定予以追究。但还需要追问的是,把举报信交给被举报人,国土房管局到底意欲何为?显然,国土房管局的屁股是坐在了被举报人一边,而此中必然大有玄机。这或更需要深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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