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3南国早报
□浙江 钱夙伟

9月10日,一笔8万余元的赔款由某银行南宁金湖支行汇入储户蒋先生的账户,一桩因银行卡被盗刷引发的诉讼案尘埃落定。今年1月25日,蒋先生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接到一条又一条的短信提醒,显示他的银行卡在广东境内被盗刷了10万元,而当时银行卡就在他身上,银行答复称自己无过错,分文不赔。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80%的责任。(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叠21版)
法院认为,蒋先生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面负有保证存款安全和随时支付的义务,储户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蒋先生的银行卡存款被人在广东境内支取,银行方面无法举证是蒋先生所为,也无法证明他在此过程中有过失。
实际上,类似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一判决银行承担80%的案例,给银行敲响了警钟。此前,银行往往把举证的责任推给储户,并以刑事案件为由,拒绝赔偿。而法院的判决,也大凡以储户无法证明异地取款并非自己所为,而判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客户显然是不公平的。这起判例于持卡人无疑是一颗“放心丸”。如果遭遇银行卡被盗刷,如果银行无法举证是客户所为,也无法证明他在此过程中有过失,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这显然给银行增加了更大的压力,但也将促使银行进一步提升防盗刷能力。对于防范高科技犯罪,银行不仅要更加重视,还应该有更多的投入,否则,储户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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