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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开挖应纳入法治轨道

(2014-05-23 13:41:45)
标签:

负面影响

建设项目

评价制度

道路开挖

法治

分类: 时评

2014/5/23北方新报
文/钱夙伟

道路开挖应纳入法治轨道
  5月21日,呼和浩特市读者杨先生向本报反映:“鄂尔多斯西街的道路改造几乎是和中山路同时进行的,目前中山路改造已经完成2个多月,可是鄂尔多斯西街部分道路只是挖开了,却看不见有人施工。”(5月22日《北方新报》)

  杜绝这种随意开挖,须从根本上规范道路施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首先,道路开挖应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科学评估施工工期,施工之前,应制定交通组织和管理方案,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及设施。

  其次,建立工期测算进度评价制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聘请****工程师,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科学测算需要开挖道路的时间和面积,确定开工和恢复路面通行时间等。

  再次,实行道路挖掘保证金制度。按照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超面积开挖、超时限施工、开挖后迟迟不施工等违规行为扣除相应的保证金额。

  第四,对施工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和信用登记评价,进行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缓堵保畅措施落实的监督,对施工作业单位出现超时限占用、超面积占用、未经审批非法施工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取消以后城市建设的准入资格。

  显然,对道路开挖的管理,只有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把道路开挖对城市道路交通和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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