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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设菜馆不能一关了之

(2014-01-24 08:22:02)
标签:

权威

职责

法律责任

民国时期

晋绥铁路银行旧址

分类: 文化

2014-01-24北京晨报
钱夙伟

文保单位设菜馆不能一关了之朱慧卿绘
    位于山西太原市迎泽区帽儿巷27号的太原市文物保护单位“晋绥铁路银行旧址”,是民国时期山西的重要银行。去年6月,摇身一变为“惠公馆”,成了集“吃、喝、玩”于一体的娱乐会馆,成为当地群众热议的话题。(1月23日《人民日报》)

    名人故居和文化遗址内的高档会馆,由于把公共资源“私人化”,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现在正相继被关停。比如“惠公馆”已经停业,现在仍生意兴隆的“王公馆”,被关停也应该是预料中的事。

    然而,文物保护单位里的私家菜馆,不能一关了之,依据《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还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并在法律的层面上处理。

    其一,文物保护单位开设私家菜馆,对文物是否造成破坏,有关方面应进行调查。法律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实际上,在文物保护单位开设私家菜馆,必然要违规修缮,也不可避免地造成文物的损坏,对此,应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文物保护单位开设私家菜馆是否进行报批、向谁报批,这涉及到文保部门的责任。无疑,名人故居和文化遗址变身高档会馆,公共资源“私人化”的背后,必然有着相关部门的默许甚至纵容,这里面有着怎样的利益纠葛不得而知,但文物保护部门显然放弃了自己的职责,甚至助纣为虐。

    固然,诸如“晋绥铁路银行旧址”成了私家菜馆,这当中有着文物等级低、保护经费少、权属复杂等原因,但是,这并非是可以对《文保法》视若无睹的理由。显然,如果《文保法》依然缺乏权威,文物保护单位的“会馆化”,很可能“卷土重来”。也因此,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开设私家菜馆,还必须厘清责任、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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