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阳光温暖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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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7日北方新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北方新报》报道,8月22日,家住通辽市的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师毕先生向记者反映,希望有人来救救这个高速公路上的流浪老人。接到电话后,记者立即前往高速一路搜寻,找到老人后,又联系高速执勤交警,交警立刻驱车前往现场处理,并将老人安全送回了家。相比于社会对老人的爱心,老人的家人应该感到惭愧。据一名执勤交警说,这名老人常年在附近流浪,交警曾亲自到老人家里去劝说她的亲人,希望他们好好照看老人,但是效果甚微。显然,老人的子女,没有尽到照顾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人心酸的是,法律条文如此温暖的阳光,却没有照进这位流浪老人的生活。
其实,对老人的家人,并非没有制约的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有关组织和单位大多以为是家务事而无所作为。
显然,老人的家人如果对于劝说乃至督促依然无动于衷,那么,有关组织和单位应该有所作为,以至采取措施,追究家人的法律责任。无论如何,老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无条件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