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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当村官“并不违规”?

(2013-08-22 07:16:04)
标签:

机制

背景

有能力

职务

村官

分类: 时评

2013年8月22日北京晨报
钱夙伟

服刑人员当村官“并不违规”?
  村干部被判刑后仍继续留任!南都记者从萝岗区相关部门获悉,去年该区联和街黄陂村村长、书记、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8人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分别判刑,但至今其中7人在居委会留任。广州市纪委回应,虽然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任职人条件规定存在空白,但服刑人员继续担任居委会职务“很不合适”。而萝岗区相关部门回应,目前7人在村集体经济社任职并不违规。(8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因犯罪而服刑,还能当村官?据常识,这“很不合适”。当然,所谓“并不违规”,也“于法有据”。 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选举产生,年满18岁的居民不分种族、民族、家庭出身、职业、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均可参加选举。除非被剥夺政治权利,而这几名服刑人员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如广州市纪委所称,这确实是一个法规的空白。但是,既然“很不合适”,那么,何以不在实践中“补救”这个“空白”?对此街道办表示,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相关成员的撤换和罢免依法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自行组织选举产生。这也就是说,如果要将7名涉事人员的职务撤销,需要居民自行开会表决。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议罢免其职务,但不能“下命令”。

  幸好,联和街道办又表示,“接下来会督促指导黄陂新村重新进行选举”。这表明,其实这个“法规的空白”他们还是有能力去“补救”的,至少可以“督促指导”。那么,为什么这些村干部被判刑,却一直“维持现状”长达半年多时间,一直不去“督促指导”?

  现在村官屡屡出事,就是因为权力失控,一方面,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名无实,而上级部门又往往疏于管理,监督乏力,让村官们仗着“天高皇帝远”而胡作非为,甚至因为彼此间扯不断理还乱的勾连,而睁只眼闭只眼,有意纵容,也不在少数。从8人的窝案,到判刑后的“维持现状”,正有着这样的背景。显然,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健全完善村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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