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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赔偿

(2013-08-20 06:44:18)
标签:

阳光下

责任人

刑事责任

肇事者

善款

分类: 时评

2013年8月20日北京晨报
钱夙伟/文
“善款”赔偿闵汝明/图
  烟台市慈善总会的原办公室主任驾驶公车撞死人逃逸,按说,这事儿既该负刑事责任,也得有民事赔偿,不过事情的处理却让人颇为不解,肇事者没被起诉,所赔的80万元被指为善款。(《东方早报》)显然,这起事件要重新放在阳光下处理。对所有包庇肇事者、慷公家之慨乱用善款公款的责任人,一个也不放过。这无论于坚守公正公平的底线、于慈善“玻璃缸里的金鱼”形象的修补,都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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