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20都市女报>伊言堂
□钱夙伟
昨天,贵州清镇市民穆女士报料称,她怀孕后,单位领导安排她回家休息,没想到这个月初,单位认为她是未婚先孕,不符合国家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有关规定,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据8月19日《黔中早报》)
未婚先孕虽然有悖公序良俗,但也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未婚先孕的孕妇同样也应该受《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的保护,新闻中的所谓“不符合国家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有关规定”,只不过是企业推行“土政策”的遁词。
老板要开除未婚先孕的孕妇,无非是为了减轻企业的劳动成本,或者说把企业应该承担的成本开支,转嫁到员工头上。实际上,用如此的“土政策”损害、侵占员工利益,在企业中并非个别现象。在不少企业中,“土政策”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比如拒聘怀孕的员工、规定女员工入职多少年之内不能怀孕等等,随心所欲地对员工进行所谓的“管理”。
显然,企业可以无所顾忌地以“土政策”侵害员工利益,是因为目前员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女员工,在职场上还要面对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而其权益又得不到应有的法规、制度保障。老板私定的“土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员工的无助,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
如此“土政策”,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公然侵害,更是对法律的挑战。长此以往,员工又如何相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显然,这将对人们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观念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以这般“土政策”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运行管理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依据,不会侵害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地位,尤其是女员工的权益,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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