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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当慎行之

(2012-06-30 08:21:47)
标签:

末位淘汰

激励机制

用人单位

违法

企业

规章制度

合法性

员工

权益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2年7月19日联谊报>民主论坛 
钱夙伟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昨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末位淘汰”是广泛实行的一项员工激励机制,也确实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员工的进取性,也有助于员工整体素质的提升。而于企业,当然收获了更多的员工创造的价值。
  但是,“末位淘汰”本身却有违法之嫌。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因此,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或者明显不能胜任单位安排岗位,虽然位居“末位”,员工劳动的权利,却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的理由将员工“淘汰”。
  无疑,“末位淘汰”的激励效应,以损害员工权益、乃至违法为代价。实际上,“末位淘汰”凸显出的,是员工地位的弱势,以及企业管理上的随心所欲。也因此,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员工的正当权益。
  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当然是需要的,但这显然既要科学,又要合理合情,更要合法。实际上,现在企业中,如此有违法之嫌的规章制度,并非只是“末位淘汰”。因此,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进行合法性的审查,类似“末位淘汰”的制度,应该淘汰了。
 

“末位淘汰”应该淘汰了

2012年7月3日浙江工人日报>工论 
钱夙伟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末位淘汰”是广泛实行的一项员工激励机制,也确实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员工的进取心,也有助于员工整体素质的提升。而于企业,当然收获了更多的员工创造的价值。
  但是,“末位淘汰”本身却有违法之嫌。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因此,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虽然位居“末位”,员工劳动的权利,却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的理由将员工“淘汰”。
  无疑,“末位淘汰”的激励效应,以损害员工权益、乃至违法为代价。实际上,“末位淘汰”凸现出的,是员工地位的弱势,以及企业管理上的随心所欲。也因此,最高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员工的正当权益。
  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当然是需要的,但这显然既要科学,又要合理合情,更要合法。实际上,现在企业中,如此有违法之嫌的规章制度,并非只是“末位淘汰”。因此,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进行合法性的审查,类似“末位淘汰”的制度,应该淘汰了。

 

“末位淘汰”应该淘汰了
2012年06月30日西安晚报
钱夙伟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向社会征求意见。(6月29日《新京报》)

    “末位淘汰”本身有违法之嫌。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因此,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虽然位居“末位”,员工劳动的权利,却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的理由将员工“淘汰”。

  无疑,“末位淘汰”的激励效应,以损害员工权益、乃至违法为代价。实际上,“末位淘汰”凸现出的,是员工地位的弱势,以及企业管理上的随心所欲。也因此,最高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员工的正当权益。

  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当然是需要的,但这显然既要科学,又要合理合情,更要合法。实际上,现在企业中,有违法之嫌的规章制度,并非只是“末位淘汰”。因此,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进行合法性的审查,类似“末位淘汰”的制度,应该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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