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当保姆,亲情服务能否商品化?
(2011-08-17 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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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保姆费亲情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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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黔中早报>喷水池
亲情关系不能商品化
钱夙伟(浙江湖州 职员)
《黔中早报》昨日报道:从去年9月开始,住在贵阳花溪的马老太开始雇保姆,但她始终觉得请来的保姆责任心不强。连续换了3个保姆后,今年3月初,一直赋闲在家的大儿媳开始照顾马老太。对大儿媳,马老太十分满意,可她的两个女儿却因此拒绝支付每月的保姆费。“现在每个月的保姆费收据上,缴款人是大哥,收款人是大嫂,这算什么?而且赡养老人本来就是儿女应尽的义务。” 马老太的二女儿冯女士和妹妹始终无法理解。
这显然是有道理的。固然,在这之前,有“同等条件下,自己的亲戚优先”的约定,但这亲戚,应该不包括子女。子女照顾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有时间、精力,就多照顾一些,不能因为多照顾一些,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成了雇佣关系。因此,即使做的是专职保姆的工作,或者就是事实上的保姆,也不应发工资。
律师认为,“马老太雇佣的保姆虽然是她的儿媳,但儿媳确实是以保姆的名义在照顾马老太,两个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这一事实,马老太的两个女儿应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承担保姆费用。”但这显然只是从法律的角度,缺少一种亲情的内涵,具体到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