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禁止上网”,能否挽救网瘾少年?
(2011-05-20 08: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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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禁止令凤冈县法院缓刑考验期杂谈 |
分类: 时评 |
2011-05-20黔中早报
本该不准进网吧还下什么禁令
钱夙伟(浙江湖州 职员)
媒体昨日报道:凤冈县未成年人小陈(化名)沉湎网络不能自拔,为筹“网费”,他实施盗窃被捉。凤冈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判决的同时,凤冈县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特别向小陈发出了“禁止上网”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游戏室等经营性娱乐场所。“禁止上网”令在我省尚属首例。
众所周知,2002年起施行的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既有如此明确的针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禁止令”,又何须再单独对小陈下达禁止令?
问题还在于,对小陈下达禁止令,等于是对其他未成年人的“开放令”,而只禁止小陈缓刑考验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意味着缓刑考验期后,小陈就可以进入营业性网吧,这完全是漠视乃至否定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法院下达这么搞笑的禁止令,并非偶然。必须承认,近年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规定,在不少地方成了一纸空文,如小陈那样“经常出入网吧”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并非个别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