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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轻罪记录体现社会宽容

(2010-08-19 08:11:02)
标签:

法律

轻罪

未成年人

轻微犯罪

失足青少年

贵州省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0年8月21日人民法院报
钱夙伟

 
    新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至此,贵州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最大限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人民日报》8月18日)

    说起档案,凡过来人都知道其利害,一旦有不良甚至违法记录,将因此背上沉重的十字架,成为一生难以解脱的梦魇。于未成年人,这种不良、违法行为的记录,就更具“杀伤力”,将会影响他们的一生。

    把握不住自己、甚至出轨出格,又往往是未成年人的一个特点,也因此,西方谚语说上帝都会原谅青年人。当然,有重大违法行为,固然要记入档案,成为他终生的警戒。但如果是轻微的违法犯罪,且已经悔过,却仍要伴随终生,影响升学、就业,实在是过于残酷。同时,已经悔过改正,却依然终生“污点在身”,必将造成精神上的压抑、自卑,影响未成年人的自信和对美好未来的追求,显然不利于其成长。如果当事人因为“污点”已经被记进档案,就此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从而加速下滑,走向更大的犯罪,后果更加让人痛心。

    贵州省在全国率先立法,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显然具有重要意义。由此体现出的人性化和现代人文精神,让人称道。有“问题”的未成年人,最需要的就是社会宽容,而这也是最实在的关心和保护。当他们一身轻松地告别过去,于他们自己,于家庭和社会,都是幸事。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建设银行)


消除轻罪记录体现社会宽容
2010-08-19大众日报
□钱夙伟

 

    新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至此,贵州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最大限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8月18日《人民日报》)

    档案,对于每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档案上的一条记录,可能改变档案本人的命运。于未成年人,不良、违法行为的记录,就更具“杀伤力”,人生还未起步,很可能一生已经毁掉。而把握不住自己、甚至出轨出格,又往往是未成年人的一个特点,也因此,西谚说上帝都会原谅青年人。当然,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入档案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是轻微的违法犯罪且已经悔过,却仍要伴随终生乃至影响升学、就业,则实在过于残酷。

    档案记录,客观严肃是必要的,但于未成年人,档案记录更应着眼于让他们汲取教训。如果已经悔过改正,却依然终生“污点在身”,必将造成精神上的压抑、自卑,影响他们的自信和对美好未来的追求,反而不利于其成长。有的犯过错误的年轻人,因为轻微的劣迹被记进档案,就此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更可能加速沉沦,显然有悖于档案记录的初衷,更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浪子有回头的可能。因此,贵州省在全国率先立法,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档案管理,探索帮教失足青少年的新路,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显然具有重要意义。由此体现出的人性化和现代人文精神,应是档案管理以人为本的题中之意。无论从哪方面说,对有“问题”的未成年人,都需要一定限度的社会宽容,而这也是最实在的关心和保护,对犯过错的未成年人自己,对家庭和社会,都是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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