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禁止企业滥施“家法”
标签:
家法好员工大唐不夜城规章员工权益杂谈 |
分类: 时评 |
http://www.jsgrb.com/images/loge.jpg
2010-07-19江苏工人报
钱夙伟
报载:20岁的女孩小杜在西安大唐不夜城依曼丽内衣专卖店上班的第四天,因迟到2小时50分钟,被罚做150个上下蹲,并罚款50元。第二天,越想越觉得委屈的小杜想要辞职,可是店方却不退还400元培训押金。
员工迟到,当然应该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罚,但哪个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除了行政的和经济的处罚,还要进行体罚呢?体罚对于违规者根本不可能有惩戒的作用,对其他员工也不可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只会让员工心生怨恨,离心离德,与处罚的初衷适得其反。
而且,体罚行为的本身,不仅不文明和十分野蛮,甚至还有违法之嫌。正如这位女孩所说,是对员工“莫大的侮辱”。本来,老板和员工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老板于企业的管理,体现在制度的管理,凡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自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裁处,老板根本没有额外加以体罚的权力。
应该引起关注的是,类似这种对员工随心所欲的“惩罚”,并非个别现象。不少企业主,把自己的企业当成“家天下”,对员工居高临下颐指气使,无视员工的尊严,乃至恣意侮辱员工人格尊严,逾越了道德甚至法律的底线。
老板如此肆无忌惮,无疑是因为监督和制约的缺位。如果置于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之下,老板对员工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风险,他们就会重视“成本核算”,不敢随心所欲地胡来。实际上,正是这方面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和严肃追究的不力和缺位,造成了目前类似侵权事件的屡屡发生。
必须坚决禁止企业滥施“家法”的行为!为此,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在这方面,工会组织应该有所作为,要敢做敢为,要把每一个员工置于自己的保护框架之内。工会要像老母鸡护卫小鸡那样护卫好员工,要像娘家人体恤出门闺女那样关爱好员工。否则,工会就会失去根基和支撑。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