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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乱罚款也该管一管了

(2010-02-08 20:03:29)
标签:

乘务员

企业主

乱罚款

员工权益

杂谈

分类: 时评

2009年2月上 杂文月刊
钱夙伟


    因嫌公司罚款多,深圳新宝通运输有限公司395路公交车的乘务员连续两天集体停工。据称乘务员每天工作十六七个小时,任务量相当大。偶尔出现票款对应不上的情况,公司少则罚款几十元,多则上千元。不少乘务员表示她们被公司罚款超过1000元,有的甚至高达3000元。而乘务员每月收入1500-2000元,若被罚款一两次,整月下来就白干,还可能要倒贴钱。(2009年11月16日《南方都市报》)
    现在企业依据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动辄罚款,已十分普遍。虽然有些规定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于一家企业,却明显是对法律的越位。其实,乱罚款只是一个缩影,暴露出企业的规章制度,既缺乏人性化,也不合理,维护的只是企业主的利益。因为害怕丢掉饭碗,员工往往敢怒不敢言。这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企业主更加的肆意妄为。但是,一当超出员工的忍受权限,诸如集体停工这样的矛盾激化也就不可避免。
    企业主的为所欲为,是因为事实上脱离了法规和制度的管束。比如所谓的罚款制度,既未经职代会通过,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明显有悖法律法规,却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干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些企业规定,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公然侵害,更是对法律的挑战,它们对于人们法律至高无上观念造成杀伤和破坏,无疑将危及法治的基础,贻害无穷。

谁来管管企业的乱罚款

2009-11-24中国商报
钱夙伟(浙江)

 

  因嫌公司罚款多,深圳新宝通运输有限公司395路公交车的乘务员连续两天集体停工。据称,乘务员每天工作十六七个小时,任务量相当大。偶尔出现票款对应不上的情况,公司少则罚款几十元,多则上千元。不少乘务员表示,她们被公司罚款超过了1000元,有的甚至高达3000元。而乘务员每月收入为1500元至2000元,若被罚款一两次,整月下来就是白干,还可能要倒贴钱(11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其实,乱罚款只是一个缩影,暴露出企业的规章制度,既缺乏人性化,也不合理,维护的只是企业主的利益。比如这家公交公司,让乘务员每天工作十六七个小时,而因此出现的差错概由乘务员承担责任,并由高额罚款来实行高压之下的强制管理。因为害怕丢掉饭碗,员工往往敢怒不敢言,而这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企业主更加肆意妄为。但是,一当超出员工的忍受力,诸如集体停工这样的矛盾激化也就不可避免了。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企业规定,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而对无法无天的企业主,应予以及时而严厉的制裁。惟有这样,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才有自己的地位,其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http://www.lybs.com.cn/lianyi/images/1-1.jpg

企业的乱罚款也该管一管了

2009年11月19日联谊报>民主论坛  
钱夙伟 


  因嫌公司罚款多,深圳新宝通运输有限公司395路公交车的乘务员连续两天集体停工。据称乘务员每天工作十六七个小时,任务量相当大。偶尔出现票款对应不上的情况,公司少则罚款几十元,多则上千元。而乘务员每月收入1500~2000元,若被罚款一两次,整月下来就白干,还可能要倒贴钱。
    按照《行政处罚法》,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有被人大授权的机关才有权力罚款。企业和员工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企业无权罚员工的款。“新宝通”作为一家企业,它的罚款行为是违法的。然而,现在企业依据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动辄罚款,已十分普遍。虽然有些规定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于一家企业,却明显是对法律的越位,本身就是违法的,自身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当然也就难以服众,也因此才会有“新宝通”的“连续两天集体停工”。
    其实,乱罚款只是一个缩影,暴露出企业的规章制度,既缺乏人性化,也不合理,维护的只是企业主的利益。企业主的为所欲为,是因为脱离了法规和制度的管束。比如所谓的罚款制度,既未经职代会通过,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明显有悖法律法规,却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干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些企业规定,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公然侵害,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面对明显有损自己权益的企业规定,员工大多数时候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是因为目前员工处于弱势地位,而其权益又得不到应有的组织和法规、制度的保障,企业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员工的无助,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企业规定,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而对无法无天的企业主,应予以及时而严厉的制裁。唯有这样,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才有自己的地位,其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http://img.hexun.com/medialogo/10032.gif

“集体停工”背后的真问题
2009年11月17日南方都市报
□钱夙伟
 
    因嫌公司罚款多,新通宝运输有限公司395路公交车的乘务员连续两天集体停工。

  按照《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新通宝”作为一家企业,它的罚款行为显然是有问题的。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企业依据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动辄罚款,已经十分普遍。虽然有些规定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于一家企业,却明显是对法律的越位,比如这家公交公司,让乘务员每天工作十六七个小时,而因此出现差错,概由乘务员承担责任,并由高额罚款来实行高压之下的强制管理。因为害怕丢掉饭碗,员工往往敢怒不敢言,而这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企业主更加的肆意妄为。但是,一旦超出员工的忍受权限,诸如集体停工这样的矛盾激化也就不可避免。

  员工处于弱势地位,而其权益又得不到应有的组织和法规、制度的保障,“集体停工”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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