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25年后银行上门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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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父债子还死账借贷双方杂谈 |
分类: 时评 |
2009.12.17楚天都市报>楚天时评
■钱夙伟
去世25年后银行来讨债
2009-12-17 长河晨刊
■钱夙伟/文 赵顺清/图
http://olpaper.xplus.com.cn/papers/chck/20091217/ckb2c17c_3.jpg
据称
“按规定,银行账务只要不完结,它就会一直保存下来。”然而,按规定,银行账务又是必须限期完结的。如果不能完结,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既已成为呆账死账,这40年间,也早已应该予以核销。又据称
“银行的类似资料又浩如烟海,工作人员在清理时很容易忽略。”这显然荒谬。且不说银行以其严格的管理自诩,实际上也应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制约,
“忽略”而且“很容易”,还是银行吗?按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只要超出还款时间两年的时限,放贷人未及时追讨,可视为自愿放弃债权,债务人就可还可不还。而贷款,当然都是约定还贷时间的,也因此,银行的这些贷款,已经是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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