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收费乱象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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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收费杂谈 |
分类: 时评 |
2008年8月22日南方都市报>深圳时评■万象城
文/钱夙伟 漫画/邝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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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任命。这样一个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机构,本来应该是遵纪守法的表率,其收费理所当然应该严守标准,却不料如此随意,不仅有损司法的形象,而且其出具的公证结果,也丧失了基本的可信度。
深圳市公证处督查办一位负责人称,目前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看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工作量收费,很多时候不能生搬硬套。笔者认为,这实在算得上是奇谈怪论,既然如此,还要这个“明确的收费标准”干啥?而且,又如何解释同一个公证,收费标准相差两倍?
公证收费的混乱,表明对于公证处这样既有着官方色彩又有着司法背景的机构,监管存在着明显的疏漏甚至空白。公证乱收费,或许只不过是无序的冰山一角。因此,对于公证处的乱收费,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有关方面应该给出个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