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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说
钱夙伟(浙江)
河南省郑州市日前发布了《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此规定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全市所有医院不能拒绝抢救和收治任何急救伤病员,否则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以为,在必须紧急抢救的紧要关头,固然要有“不能拒绝”的明确规定,但对于费用来源,更需要有可靠的保证,因为不能排除在费用未到位的情况下,个别医院虽然不拒绝抢救和收治,但如果抢救不主动、不积极,同样有可能影响抢救的及时,而很多情况下,这与“拖延救治”又很难界定。一旦因此耽搁影响了治疗,那么对于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消逝的生命,任何的道德谴责和经济处罚,都已经毫无意义。何况,“1万元以下的罚款”,也起不到吓阻作用,因为,对于见利忘义的医院,相比于巨额的没有着落的抢救费,很可能宁愿被罚。
所以,对于因各种原因难以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急救伤病员,要确保医院能大胆放心地用医用药,政府应该为费用作担保,这既是由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所决定,也是人性化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对拒绝急救罚款不如费用担保
2007-11-04平顶山日报>读者之声[看法]
钱夙伟
郑州市日前发布了《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此规定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全市所有医院不能拒绝抢救和收治任何急救伤病员,否则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10月30日新华网)
因为伤者的医药费没有着落,或者见死不救拒绝抢救和收治,或者中途停药,甚至将伤
者赶出医院,这样的令人寒心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医院的做法显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经济的处罚,但是,这也表明,救死扶伤固然是医生的天职,但个别医院见钱眼开、医德沦丧也是不争的事实。当然,另一方面,在医院进入市场的今天,尤其是于民营医院,经营效益确实也是院方必然的考虑。
因此,在必须紧急抢救的紧要关头,固然要有“不能拒绝”的明确规定,但对于费用来源,更需要有可靠的保证,因为不能排除在费用未到位的情况下,个别医院虽然不拒绝抢救和收治,但如果抢救不主动、不积极,同样有可能影响抢救的及时,而很多情况下,这与“拖延救治”又很难界定。一旦因此耽搁影响了治疗,那么对于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消逝的生命,任何的道德谴责和经济处罚,都已经毫无意义。何况,“1万元以下的罚款”,也起不到吓阻作用,因为,对于见利忘义的医院,相比于巨额的没有着落的抢救费,很可能宁愿被罚。
显然,不必也不能回避明确费用对于抢救的重要性。那么,在费用未能及时支付的情况下,谁来先行为医院作担保?显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这一责任,政府的强大公信力,无疑也是医疗费用的有效担保,而只有在医院对费用已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及时抢救才有可能落到实处。
无疑,对于因各种原因难以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急救伤病员,要确保医院能大胆放心地用医用药,政府应该为其费用作担保,这既是由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所决定,也是人性化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急救伤病员的及时抢救,乃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也才更具现实的可行性。因此,政府不能以出台这样一个规定了事,还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
2007年10月31日当代生活报>生活时评>一语中的
急救病员
钱夙伟
新闻由头:河南省郑州市日前规定,全市所有医院不能拒绝抢救和收治任何急救伤病员,否则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新华网10月30日报道)
--在必须紧急抢救的紧要关头,固然要有“不能拒绝”的明确规定,但对于费用来源,更需要有可靠的保证,政府应该为费用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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