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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克“电脑量刑”没啥意思

(2007-10-09 0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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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分类: 时评

2007/10/09北京青年报
钱夙伟(浙江职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廷光历经16年潜心研究,攻克“电脑量刑”,据称这种“电脑量刑”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10月8日《检察日报》)

  “电脑量刑”显然是出于对自由裁量权的不放心。在我国,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但法院和法官实际上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出现过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造成相同案件量刑不同的情形。

  但是,“电脑量刑”就能规范自由裁量权吗?未必。固然,电脑在量刑时不带任何观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似乎能严格依法量刑,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刑”的弊病。但是,电脑毕竟是一台机器,电脑里面装置的只是一个量刑软件,而量刑的依据则是具体的定罪情节,而这恰恰是掌握在法官手里的:在输入电脑之前,法官照样有着对定罪情节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在定罪情节的输入这一关键环节,法官做了手脚,“病毒”就随之侵入电脑,电脑量刑就必然是法官意志的体现,因此,所谓不偏不倚的“电脑量刑”,有可能反而起到为司法腐败背书的功能。

    实际上,对于公正裁判、秉公执法的法官,他们在司法审判中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大可不必再用“电脑量刑”加以检验;而对于素质不高、滥用权力营私舞弊的法官,“电脑量刑”也不大可能提供一个“客观”的尺度和标准。让实质上掌握在法官手里的机器来监督、制约法官,这无异于自己监督自己,又怎么可能会有阳光下的作业?

  要想让审判成为“阳光作业”,归根到底是增强审判权行使的公开性,规范审判活动,杜绝权力寻租的可能。因此,唯有加强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对审判权形成多方位、多渠道、多层面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建设起合理有效的错案追究机制,才能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电脑量刑”之类都不过是缘木求鱼而已。因此,所谓攻克“电脑量刑”,实在没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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