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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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4
中华工商时报 |
“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在2007年医院管理年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强调。 因为患者的医药费没有着落,或者见死不救,或者中途停药,或者将患者赶出医院,甚至将患者扔在荒郊致其死亡,这样令人寒心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医院的做法显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只强调“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却并不能避免以后类似情况的发生。救死扶伤固然是医生的天职,但医院毕竟不能代行慈善救济的职能,尤其是民营医院,经营效益是院方必然的考虑。因此,当救死扶伤的紧急关头,确保先行救治,不仅需要医院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更需要有制度的保证。因为生命至上,一旦耽搁影响了治疗,那么对于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消逝的生命,任何的道德谴责,都已经毫无意义。 因此,马晓伟副部长提出的“医疗机构应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制定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救治任务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其实更为迫切。当然,这不能仅仅由医疗机构去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而是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责任,并制订必要的制度,只有这样,“先抢救、后缴费”原则才有可能落到实处。 实际上,这样的制度已有先例。譬如在浙江省湖州市,高速交警支队去年初就已经推出一项伤员救治跟踪制度。该制度规定,当班民警若在事故现场没有及时抢救、没有与医院及时联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被追究相应责任。于是,交警的职能不局限于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展开,更须注重人的生命安全。当交警不是把伤员往医院一推了之,而是负责到底,医院于全力的抢救当然不会再有任何后顾之忧。而交警的这项制度,既是警察维护社会、公众生命安全本职的深层次体现,当然也是政府作为,实质上等于是由政府出具了担保。 因此,对于因各种原因难以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应该有一个制度作保证,从而确保医院能大胆放心地用医用药。而政府显然应该在这当中起到主导作用,这既是由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所决定,也是人性化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也才更具现实的可行性。 (4G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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