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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急”是怎么炼成的

(2009-09-11 20: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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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攀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办法对广告播出时长、内容、插播次数等都做了细致入微的规定。(9月11日《现代快报》)

 

因为对方言剧、恶搞剧、选秀等节目的各种规范,广电总局在公众中获得了“广电总急”的雅号。现在,“广电总急”又急起广告来。平心而论,这些规范,并非一无是处。比如,在广告中插播电视剧,在饭时播出恶心广告……这些都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现象。但为什么老百姓乐意的事情,一上升到广电总局的规范文件,人们说三道四呢?不妨细细琢磨。

 

我从网上调出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条是办法出台的目的:“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显然,有关为民着想的广告限播,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但很遗憾,它仅仅是一句泛泛的表述,而且还列在了对广告“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后面。接着是,通篇的禁止规定。

 

当然,广电总局不可能把老百姓对广告乱象深恶痛绝的种种写在规范文件里。但是如果广电总局在办法出台之初,做足民意文章,还会被称作“广电总急”吗?而且,对于具有监听监看渠道和肩负受众投诉的广电总局来讲,发现广告乱象、找几个典型投诉,绝非难事。将它们公布于众,然后做个民调,来个顺水推舟,出来规范文件,还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吗?

 

退一步讲,即便是广电总局在办法制定之初没有征求民意,也可以在办法公布时,营造一个舆论氛围,让民众对广告乱象口诛笔伐,这时候,广告限播规范也肯定能够赢得公众的理解。毕竟,这些都是为了公众的权益考虑的。但很遗憾,广电总局的每一个规范文件,基本上都是天上掉下来个黑旋风,拿着板斧乱砍一通,就是砍的有道理,老百姓也不买账。

 

广电总局热脸贴个冷屁股,与其说民众对广电总局的好意不领情,不如说公众不习惯“被做主”、看不惯居高临下。在人们眼里,广电总局无论怎么为民着想,都是一种恩赐。而恩赐,就意味着没有尊重。一边是对受众的恩赐施舍,一边是对广播电视的吆五喝六,广电总局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态度,让人不爽,想得到感恩戴德的掌声,更是一种奢望。

 

老实说,“广电总急”,基本上急的都是有利于观众和听众的事儿,尽管有些时候细致入微了些,但大体上并不坏。公众不买账,并不是不知道好歹,而是广电总局缺乏倾听的姿态,或者是倾听了,但没有放下姿态。事实上,不惟广电总局,很多行政部门,之所以被“好心当成驴肝肺”,就是在于,仍旧把行政当施舍,没有学会尊重民意,放低姿态。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10031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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