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上的“不雅字”说明什么
(2009-08-26 17: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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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王攀
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的,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等不雅字眼。8月24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经查实,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8月26日《南国早报》)
美国一家法院曾以蔑视法庭罪处罚一名旁听者,理由是他在庭审过程中“打了哈欠”,而这个“哈欠”是对法庭的不敬。“哈欠门”在当时也引起一些争议,反对者认为过重,但终究无法驳倒法院作出的决定。因为,在美国,蔑视法庭是特别严重的;而且细微的不敬举动,甚至无意之举,都有被处罚的危险。如此维护法院的权威,是有理由的。因为法律、法院都是严肃的,而只有当所有人都尊重它,才有可能保证公正的判决。
我们也有对法院不敬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但相比美国这种草木皆兵、近乎苛刻的蔑视法庭罪,还是宽容了许多。所以,当深圳一市民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因理由一项里写上“操”字,而被法院以涉嫌侮辱法官蔑视法庭而拘留15天时,国人纷纷给予同情,甚至有论者荒唐地列出“操”字在词典里并无民间意义的侮辱之意作为理由。但尽管如此,众说纷纭的观点和推测中,谁都无法否认他上诉状中“不雅字”对法院充满的不敬之意。
现在,法律文书上又见“不雅字”。只是,主角由当事人换成了法官。由于两起“不雅字”事件间隔时间不久,人们很容易把二者联系起来。如同当事人的“不雅字”一样,也引起舆论关注,只是法院少了被同情,多了被谴责。这可以理解。因为相比法院,当事人是弱者,更容易获得同情;而当法官自己都不尊重法院时,也别指望人们给予任何理解。
事实上,无论是当事人的“不雅字”,还是法官的“不雅字”,都没有值得同情或给予理解的理由,因为他们的性质一样,都是对法院、法律的不敬。而当法院、当事人都以游戏甚至蔑视的心态对待法律、法院时,也就难以指望法律、法院有公正的结果。毋庸置疑的是,法院任何不公的裁决、任何对法律的歪曲,无不是法官缺少对法律、法院的敬畏之心造成的。
也许如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所称,法官“狗日的”的“不雅字”并无违法违纪的意图。换句话说,这些“不雅字”尽管是对法院、法律的不敬表现,但仅仅是潜意识的、非故意的。可问题是,哪个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是从一开始就执意要做的呢?法官的违法违纪无不是对法律、法院的敬畏之心放松而导致的结果。法律、法院是需要敬畏的,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后者,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案件的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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