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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删改的不止是“投机倒把罪”

(2009-08-25 17: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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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攀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被删除。(8月25日《扬子晚报》)

 

“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这样的法律规定,早已是“文物”。即使不删除,这样的规定也不会出来害人——除非有人不识时务,冒天下之大不韪。当然,此言并非反对国家删除这些规定,而是说,比删除这些法律“文物”更迫切的是,修改一些滞后的法律规定。

 

以火车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为例。目前仍旧起作用的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赔偿——“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这条规定“暂行”了几十年,300元的救济也发出无数次,但这一切被人不止一次地质疑。

 

从使用频率看,火车赔偿标准规定肯定没有计划经济时代“投机倒把”使用的次数多,也没有后者的影响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只是计划经济的“唇印”;而在实施了几十年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不过是法律中的“僵尸”而已,除非有人“使咒”,不会出来害人。删除“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但修改诸如火车事故赔偿标准这样的法律规定,则有现实意义。火车事故赔偿尽管几率较小,但每一次出现,对受害人而言无不意味着全部。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讲,亲人被火车夺命,“抚慰”他们悲伤的仅仅是“人道主义”的300元。这样的赔偿标准,哪是承担责任,哪是抚慰心灵,简直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但尽管如此,这样的规定仍旧存在。

 

在我们众多法律规定中,像火车事故赔偿标准这样,因为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发展和变化,让这些法律严重滞后于现实,以至于出现各种荒唐的,还有很多。为此,国家也对法律进行过几次大检查,对一些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定删改。但尽管如此,还有许多滞后的法律法规仍旧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比如火车赔偿标准,再比如同命不同价,等等。

 

总之,删除“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等,固然象征着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结束,象征着继续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心。但倘若从现实意义来考量,修改一些严重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法规更为迫切。毕竟,现在,除非脑残、除非没事找事,哪个法院也不会使用“投机倒把”和“投机倒把罪”,但火车撞死人300元一条人命的荒唐和群众的不满却为常见。

 

http://news.163.com/09/0825/03/5HHJ5QFI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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