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缘何不信“公安局长买别墅”的调查
(2009-05-13 13: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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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王攀
浙江金华市首次就网络热议的“浙江金华一公安局长雇人在别墅区挖井引爆煤气管”事件作出回应。据金华市纪委11日上报浙江省公安厅的一份调查报告认为,经过对网民热议的“东阳市公安局长为何买得起别墅”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未发现东阳市公安局长俞流江利用职权为自家购买该排屋谋取利益,其联体排屋的购置支出为其妻金伟锦的企业经营所得。(5月13日新华社)
“如果我相信,那说明我是一个弱智;为了证明我不是弱智,我坚决不相信这个调查结果”,这是一个网友在这条新闻后面的留言,而类似质疑几乎占满所有网友跟帖。网友之所以不信任,在于一个公安局长的妻子经营企业——这背后可以产生丰富的联想。
公安局长的妻子办企业,这本身没有错。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办企业的是东阳市公安局长愈流江的妻子,只要她不是公务员身份,自然就有办企业的权利。但问题是,公安局长的妻子办企业,跟公安局长办企业,除了不是亲为外,还有什么区别吗?
不允许公务员办企业,是出于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利。但公务员的家属办企业,公务员难道就不能同样利用职权谋利吗?可是,如果因此不允许公务员的家属办企业,又有失公平,一是公务员之外,只要合法,人人都应有办企业的权利;二是如果是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手中又没有谋利的资源,我们也没有理由反对其家属通过办企业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这样,在对公务员家属办企业的认识上,就陷入了两难之地。
在我看来,之所以陷入两难之地,在于组织资源过于强大。在中国,改变财富格局的主要有这么几种社会和经济资源:住房、土地、国有资产和矿产。住房改革,一方面城市自有房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没有住房的年轻一代感到巨大压力;在土地政策上,土地批租以后,人们开始从土地上获益;国有企业改制在形式多样、漏洞百出的过程中,不公正的现象比比皆是;矿产资源实际上私有化(承包等),造就了一批引人瞩目的中国富人。
而公务员手中掌握的组织资源则对上述四种资源具有强大的调配力量,当然,这里的调配有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利用组织资源干预其他资源配置中的最恶劣者是腐败行为,即利用组织资源为私人谋取利益,包括为小集团谋取利益,或为一部分人谋取利益。
公务员群体是组织资源的掌控者,禁止公务员办企业就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组织资源为企业谋利。但这仅仅禁止了直接谋私,因为公务员家属办企业,也同样可以谋私;即便家属没有办企业,也完全可以通过交易间接地谋私,现实中很多腐败就属于此类。
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务员为家属的企业谋利,还是通过交易为其他人的企业谋利,问题的根源都是组织资源对其他资源有着巨大的调配能力。这也正是当浙江金华纪委公布“东阳市公安局长俞流江联体排屋的购置支出为其妻金伟锦的企业经营所得”的调查结果时,网友不信任的原因所在。与其说网友对调查结果不信任,不如说是强大的组织资源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