扳倒泼妇式公文何以用了17年
(2009-04-08 17:17:10)
标签:
杂谈 |
王攀
重庆奉节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法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4月8《重庆晚报》)
“耍赖”、“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所到之处鸡犬不宁”、“一个有嘴无脸的人”……这些标准的泼妇骂街用语,我们无法想象会出现在国家机关的正式公文里,但重庆奉节县民政局恰好就是这一泼妇式公文的炮制者。
还好,受辱当事人最终向法律讨了一个说法,奉节县民政局为之付出输官司、赔钱的代价。不过反思这一泼妇式公文,两点值得反思:一、作为国家机关,奉节县民政局在严肃的公文中不顾体面和形象,对一个公民如此侮辱,并有意扩大影响,这是为什么?二、泼妇式公文发生在1992年,卢先生交涉无果后,2002年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然后再到检察院申诉,直到2009年才得以解决,公民的维权成本如此么高,这又是为什么?
了解国家机关公文的都知道,公文制作,用什么字体,多大字号,多大纸张,文号怎么制作等都有特别的规定。国家之所以在公文制式上严格规定,不仅是为了便于公文发挥交流作用,更是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而奉节县民政局的泼妇式公文,公文的权威和机关的形象何在?可以说,泼妇式公文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卢先生维权时间之漫长、维权过程之复杂。1992年,因为与卢先生在认定残疾等级上的纷争,奉节县民政局在向上级部门的说明材料里,肆意侮辱卢先生,泼妇式公文由此而生;卢先生在与民政局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02年7月将对方诉至法院,结果败诉;卢先生在上诉上级法院、仍被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在2006年1月到检察院申诉;2008年检察院向重庆市高院抗诉,直到2009年3月,受理法院终于还卢先生一个公道。
一起民告官案,从事发的1992年到2009年,已有17年;只算依法维权,从2002年到2009年,也有7年。尽管最后卢先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一个说法,维护了自己的名誉权,得到了赔偿——但这些赔偿相比长度17年的维权路,卢先生该作何感想?所以,我们在关注这一泼妇式公文之余,民告官中,公民维权的艰难和曲折,更值得我们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