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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捐”是对契约精神的背叛

(2009-04-08 14:29:02)
标签:

杂谈

王攀

4月24日,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将在京正式发布。7日,中国慈善排行榜编制、发布者、中国社工协会副会长刘京透露,不兑现承诺、捐款不到位者,将在此次排行榜发布时被曝光。(4月8日《新京报》)

 

不想对那些“空捐”(公开承诺捐赠,结果不兑现或少兑现)的企业进行道义声讨——靠道德这个“内心的法”的自我约束,往往乏力;“空捐”原本就是道义感不强导致,给一个没有道义的企业讲道义,结果可想而知。所以,我们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探讨“空捐”。

 

现在是工商社会。而工商社会,有三样精神需要恪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承诺;法治精神,司法要公正;透明精神,信息披露自由。与之对应的,则需要保证契约被不折不扣履行的一套措施;需要司法独立,以确保法制被尊重;需要有利于信息披露自由的保护机制。

 

工商社会里,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信守承诺、履行契约,是一切工商交易得以进行的基础,是一个好的工商社会应有的条件,但很遗憾,我们尽管已经是工商社会,但契约精神往往阙如,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履行爽约等交易成本,让这个工商社会总那么不尽如人意。

 

公开捐赠是一种承诺,对于富有契约精神的捐赠者来讲,既然承诺,就必须遵守。但“空捐”恰恰是对契约精神的背叛和破坏。这种背叛和破坏,既是契约精神阙如的折射,同时,又会像毒瘤一样让不守信进一步在社会中扩散。

 

契约精神不会自动形成,除了靠道义这种“内心的法”的自我约束外,还必须靠“外在的法”的自他约束,前者是软约束,后者是硬约束。保证契约精神的“外在的法”,就是第二个精神——法治精神。出现违约,不仅要对违约者道义谴责,还要让其受到法律制裁。

 

“空捐”是一种爽约,违背了契约精神。在对“空捐”的企业或个人道义声讨外,还应该把它视作合同违约,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不清楚“空捐”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找到相关依据;但就是法律上没有依据,针对普遍存在的“空捐”现象,法律也应该“说不”了。

 

为何在契约精神、法治精神之后,又提到透明精神呢?因为只有透明了,才可以公开监督。比如,如果慈善机构不披露“空捐”的企业或个人名单,那么我们永远不知道哪些企业或个人破坏了契约精神,更谈不上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那么也就没有法治精神。

 

如何做到透明呢?就是要保证信息披露的自由。出台措施,以制度确保媒体机构以最大的自由披露信息。但目前看,我们的信息披露,还仅仅停留在“信息提供者想披露多少”的程度,而并非“信息接受者想知道多少”的程度。确保信息披露的自由,我们还任重道远。

 

http://news.sina.com.cn/c/2009-04-08/023715430966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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