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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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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珊瑚虫不值得广大网民同情》

(2007-10-07 17: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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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人生

it/科技

珊瑚虫

刘兴亮

 

詹鹏

 

    近日,“珊瑚虫QQ”的作者Soff(陈寿福)因涉嫌侵权已遭深圳市公安局羁押。并且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在舆论界,出现挺“腾”排“珊”的言论也站了大多数。其中,最显眼的一篇就是刘兴亮同学关于“珊瑚虫不值得广大网民同情”的评论,下面我们来简要分析一下刘兴亮在该文中的论据。

 

    1、首先我们从同情弱者的角度来说。弱者何以为弱者?因为强者的存在,由于面对强势力量的一种无力或者对比之下的一种直观印象使然,才有了这个词——“弱者”。所谓的强、弱,是对比产生的词汇。如果没有对比,就没有了意义可言。是的,陈寿富与腾迅相比,他是弱者,但是陈寿福与广大普通网民相比呢,他还是弱者吗?对于大多数普通网民来说,恐怕不是吧。

 

    PS——广大网民是支持腾讯还是支持珊瑚虫呢?所以,拿陈寿福和广大网民来对比是“非合理”转移矛盾的低级手法。并且据作者所说,广大网民是支持陈寿福的,当然作者只说结论并没说出论据,这里就由我来补充吧:“珊瑚虫免费提供了腾讯的收费服务”。

 

    2、对待这个事件,更多的网民持的是一种“同情”心理。“同情”这个词也可以表述为“共情”,你站在弱者的立场上表达对弱者的关心、提供帮助的一种感情流露。一个弱者得到他人的同情的原因一般来说,主要是两个原因:第一,他是是弱者;第二,他自己已经无能为力,或者说力不从心!关于弱者的相对论地一点我们已经分析了,那么他是已经“无能为力”了吗?是已经“力不从心”了吗?很显然都不是。2002年11月,陈寿福曾发表声明称将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但2003年后再度开始更新珊瑚虫版QQ。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起诉珊瑚虫版QQ侵犯著作权胜诉,软件作者陈寿福被判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然而不久后陈寿福又重操旧业。

 

    PS——接上一点反驳说道“广大网民支持陈寿福是因为他给网民免费提供了腾讯的收费服务”。所以,广大网民持“同情”心理支持陈寿福是不成立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3、至少有一半以上用户是看中珊瑚虫的显示IP地址的功能。这个功能腾迅为何没有加入QQ中去?是腾迅没想到这功能?是腾迅的技术达不到?很显然都不是,因为这是一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当然腾迅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但作为这样的大公司,其大是大非还是做得非常好的。

 

    PS——腾讯的千里眼是个啥子嘛!别以为腾讯不敢侵犯用户隐私哦!有钱就可以帮你侵犯。还有即使不用珊瑚虫,简单的在CMD下敲几个命令也能知道对方的IP,那么腾讯是否就应该告微软了呢? 所以关键不是显IP,还是“去广告”。

 

    4、最后,陈寿福同志并不是活雷锋,不是那种一心只为广大网民服务的好青年。他是带有强烈的商业目的,在自己腰包鼓起来的同时,也为流氓软件的发展、病毒木马的传播,兢兢业业的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PS——这个论据最牵强了,和陈寿福是不是活雷锋有啥关系!他是带商业目的的,腾讯不是带商业目的的?另一点关于流氓软件的问题,我想QQ病毒以及腾讯QQ新推出的离线传输才在为流氓软件发展做贡献。还有,只要你上网你就在为流氓软件做贡献。

 

下面我说说为什么陈寿福是值得同情的

 

一、法院还没判了,电视台就说别人“犯罪”了。

 

二、北京公安为什么不抓陈寿福,劳驾深圳公安!怎么说也得北京先抓,然后移交吧。

 

三、珊瑚虫QQ的作者利用腾讯的QQ软件进行牟利的行为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是毫无异议的。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一年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已经判过了,最多是再罚一次。当然,南山区法院可以比海淀区人民法院判法更高明的话,那我就没话说了。具体可以看游云庭律师的

《律师分析:珊瑚虫QQ作者是刑事犯罪吗?》

上叙三点无非证明它是一起公关行为嘛!而陈兄是没有公关的!广大网民怎么能不同情?

 

下文预告:《腾讯告珊瑚虫是公关活动》,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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