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证 据
[意]安贝托·艾柯
孔方改写
每个人曾经有过这样的经验:望见远处有个人像张三,于是我们就认为这个人是张三;但走近一看,才发现他不是张三,而是李四——一个陌生人。通常,有了这样的经验后,一般来说,我们就不再以形取人,并对相似性原则半信半疑,认为它完全是偶然的。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明白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从特定的角度看,每一个事物都与其他事物具有某种类似、相邻或相近的关系。(“横看成岭侧成峰”,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然而,清醒而合理的诠释与妄想狂式的诠释之间的区别正在与,我们能够确认出这样的关系是微不足道的,因为根据这种关系我们无法认识二者的区别。
因此,为了对世界和文本进行“质疑式的解读”,我们必须设计出某种特别的方法。侦探和科学家都基于这个原则进行推理和判断:某些显而易见但并不重要的东西,可能是某一并不显见的东西的证据。一个东西要成为另一个东西的证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简约(经济)。简单直接,一目了然,没有比此更加简单的解释。
二是指向某一个单一(或多个但有限)的原因,而不是许多互不相干的杂乱的原因。
三是与别的证据相吻合。
如果我们在某个犯罪现场发现了一张报纸,我们就首先弄清楚这张报纸是不是属于受害人(简约的标准)。如果不属于受害人,则会有千万个潜在的怀疑对象。如果我们在犯罪现场还发现了一个罕见的、也许是独一无二的珠宝,而且一般来说人们都知道这个珠宝是谁的,我们就可以推断珠宝拥有者与案件有关(简约的标准)。如果我们接着发现这个拥有珠宝的人并不能拿出他的珠宝,那么这两条线索就吻合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这样,我们也不能说我们的推测得到了完全的证实。假如被怀疑对象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在很早以前,他就把珠宝送给了受害者,那么,犯罪现场出现这个珠宝,对于指证珠宝拥有者是犯罪嫌疑人这一事实,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我们天生有一种倾向,认为显而易见的证据就是最重要的证据。可是对这一证据的依赖,就会导致很奇怪的错误。比如一个病人经常喝苏打威士忌、苏打白兰地或苏打杜松子酒,他得了肝硬化。医生经过观察,发现“苏打”是一个显而易见的证据,就得出结论说是苏打导致了肝硬化,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
对于瓶子里的信,由于缺少了很多中间环节,诠释学家有时就像上面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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