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不服,不服打两万块钱的架试试
文/孙玉良
服不服,不服打两万块钱的架试试?
村中有一富人,常常盛气凌人的如是说。
东西有价,“爱情”能买,想当官花俩臭钱也不是不能办到的事。对于财大气粗的人来说,现在打架也能用金钱衡量了。穷人如今这样教育孩子:可别打架,打架就是打钱呢!
市场经济下,什么东西都进入了市场,都可以进入市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对于富人来说,越来越扬眉吐气了。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通俗的说法就是规定在某种条件下“花钱可以买罪甚至买命”,据说是为了促进“和谐”。富人跟穷人“和谐”,可以用金钱来买;穷人跟富人如何“和谐”呢?只能低眉顺眼,俯首贴耳当奴才?因为,咱跟他们“平等”不起啊!惹了他们,咱“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只能以命抵偿。“生命诚可贵”,富人可试,花俩钱就是了。穷人只有一条命,哪能轻易一试?
最高法的“宽严相济”执行起来,是不是有“对富人宽,对穷人严”的嫌疑?有没有纵容富人犯罪的嫌疑?颇受争议的孙伟铭撞死四人重伤一人案,在赔偿受害人一百万的情况由死刑改判死缓,给花钱买命提供了一个鲜明的例子。虽然法官说量刑适当,但我们还是很疑惑:如果孙伟铭是个穷光蛋,没有钱赔偿的话,这事该如何了?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许小龙就承认,目前我国确实存在“穷人赔不起钱就坐牢,富人赔得起就不坐,‘钱途’决定命运的情况。”,作为一个律师,他总算没有含糊其词,说了一句大实话。
花钱买罪甚至买命,古已有之。根据《尚书·尧典》记载,早在舜的时候,就萌发了“金作赎刑”的制度,此制经夏朝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这样算来大概有四千年历史了。免除死罪得花多少钱呢?夏朝时,“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铜六两为馔,得花12000两铜;周朝时,“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一锾为铜六两,得用6000两铜;大家熟悉的是汉朝,飞将军李广、出使西域的张骞、卫青的好朋友公孙敖都曾用钱赎命,司马迁因为替李陵求情被判死刑,花钱买命,当时需要五十万钱,相当于五个“中产之家”的财产,司马迁拿不起,接受了另一种变通的方法“宫刑”;清朝时,大贪官和绅发明了“易罪银”制度,得了乾隆爷的欢心当上了“户部尚书”。其实这不是他的发明,只不过将古代的“金作赎刑”稍加变通而已。易,交换也,说白了就是花钱买罪。
花钱买罪甚至买命对什么人有利?答曰:对富人有利。答曰:穷人的命更不值钱了。答曰:可以用穷命换钱。当年刘邦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刑,取得了人心。怎么现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简单道理也有被颠覆的危险?公孙遨是富人,可以两次花钱买命,司马迁是个穷太史,为了写《史记》,就不得不“欲练此功,必先自宫”;最高法的《若干意见》,其实是新瓶装老酒,象和绅一样将古代腐朽的东西变通一下而已,是“复古”。孙中山闹革命创建民国,革了“金作赎刑”的命,大概想不到这东西“死而不僵”,又借尸还魂了。
现在讲“和谐”社会,我总是不明白,为什么没有专家出来,讲一讲穷人与富人如何“和谐”的艺术?正在农民工们因与城里人“同命不同价”而叫屈时,最高法的〈若干意见〉在他们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当富人们以“法律为准绳”,公开用犯罪相威胁,叫嚣“服不服,不服打两万块钱的架试试”时,我们还能说出“和为贵,忍为高”的话吗?最高法出台〈若干意见〉,不怕再有杨佳们提出“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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