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私有权保障和个人自由
(2011-08-01 09:46:51)
标签:
政治理念 |
中国的私有权保障和个人自由
美国人罗斯在一百年前写道:中国南方的船户,“即使在贫穷困苦中,他们仍保持着自己的自由”;在中国,繁荣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即“个人自由和财产安全的制度,都很好地建立起来了”;平民的处境也“不是由剥削造成”的,而只是由于人口太多(《变化中的中国人》,页8、55)。
阎宗临先生也认为,(孟德斯鸠等人)将中国列为专制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中国政府保证两种重要的权利,即自由与私有权(《传教士与法国早期汉学》,页108)。
他们说的都是清朝。
各位别错会了意。我不是说现在(省得有人挑剔)。
现在的事儿,有什么可说的,又说什么是好?
我只是说历史,历史上的那些事儿,和历史上的那些理儿。
说到“个人自由”,我还恰恰知道,在另外那个时段,是不准随便“杀人”的,——看看故宫的清代“刑科题本”和《大清律例》,就知道了;所谓“人命关天”、“一命抵一命”,——不管你用什么方式,是持刀杀人、酷刑致死、饿煞人,还是用车去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