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个税“打富济贫”的工具本色
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公众关注的焦点不再仅仅是起征点(扣除标准)的太低导致个税的公平性缺失的问题。大多数人沦为个税的纳税人,逐步导致个税失去“劫富济贫”的工具本色。目前的税率结构也是有悖公平,这个有悖公平的根基在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不同,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
第一,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这种规定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边际税率相对过高可能产生抑制人们工作积极性的负效应。我国与世界各国相比,税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
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税率档次有些繁琐,这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商投资,也不利于提高外国技术专家来华工作、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
第二,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只有
1-3 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 9
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不利于公平税负。
第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缺乏对勤劳所得的激励机制,明确歧视劳动、重视资本,不能反映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原则,极大挫伤了人们劳动的积极性。
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采取少级距、高边际税率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大部分的纳税人适用不太高的税率,以体现普遍纳税的精神;对于高收入者要用高税率,以体现对收入水平的不同调节。与综合所得税相一致,应税应当以年为单位,这样才能客观的反映各纳税能力,可以避免一些漏洞。
具体来说,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收入分配,更好地吸引国内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个人投资者,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公平原则,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
个税既然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那么,我们就该认真地完善这项税制,不能让个税的功能无限扩大,它本来就是调节收入的税种,是该好好完善它的时候了,而且,目前管理层正在研究改革它,个税将迎来一个重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