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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不透张仁良如何破法复出

(2012-02-08 20:34:49)
标签:

张仁良

静安区

公务员法

撤职处分

徐孙庆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2011年6月9日,静安大火的处理决定公布,给予静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静安区委常委、副区长徐孙庆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被撤职的上海市静安区两位官员日前已悄然复出,静安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张仁良2011年11月复出任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2012年1月担任中共喀什地委副书记、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据上海国资委网站1月10日公布的消息,同被撤职的原静安区副区长徐孙庆,也于去年12月任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仁良、徐孙庆的复出,人们对问责官员复出习已为常,惊叹之余似乎一笑了之,因为复出都是组织部门依程序依规定,理所当然,只是民众不懂规则而已,组织上出面澄清说明也就不了了之。能引起民众关注被问责的官员,大都是能力出众领导信任,不再任用是浪费人才,不能不用,只能复出。但张仁良、徐孙庆的撤职与之前常见官员因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被问责被免职大为不同,张、徐的撤职处分是因违法违纪依《公务员法》而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依照《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撤职处分期为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按照公务员法,我认为,张、徐受到仅次于开除公职的撤职处分仅半年,还没解除处分,只能安排不述职工作,即便到期,其原有职务已不复存在,也是重新提拔使用,当重新考核,安排职务也应比降级更次,即不能只降一级职务。

然张、徐两们受撤职官员复出重用已公开,令人费解,两位官员何能何德,让组织上不惜破《公务员法》而重用他们呢?是两位系特殊人才领导看重,或是诚如所传他们受处分是顾全大局代人受过,或是组织处分不够慎重有偏重处理,或是果真太有关系太有背景,或是组织部门不懂公务员法,等等,真是猜不透看不清。真的不希望领导们在干部管理、干部培训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再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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