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紧急关注王宇律师涉嫌伤害案
(2010-07-15 20: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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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护权案卷安检王宇天津王宇律师杂谈 |
分类: 法眼天下 |
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一、未依法给辩护律师下达开庭通知书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 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张凯与王宇爱人是在6月21日上午建立的委托关系,当天下午工作时间至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铁中院)院提交委托手续,但该院刑庭无人接 待,6月22日晨赶至天津,递交了委托手续,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该法院至少应该在三天后开庭审理,并应该下发开庭通知书,但是该院在没有给律师下发开庭通 知书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客观上剥夺了被告律师的辩护权。
二、强制律师进行非法安检、搜包等行为,变相剥夺律师辩护权。
根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第十一条,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 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 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张凯律师事后至北京铁路中级法院要求其解释为何要求强制安检,该厅长说根据最新最高院的规定,律师也要安检。然而,张凯律师多方核实也未查询到最高 院有此规定。
三、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二审律师无法行使辩护权
四、该案办理程序多处违法
并且,该案一审中,检控方出示了大量“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然而根据证据法定原则,该说明不属于任何证据种类,不应当被采用。
五、案件事实认定违背常识
六、该案违背程序正义之基本原则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我们提请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紧急关注本案,因该案系铁路法院审理,企业办法院之弊病已呻吟数年,且其缺乏真正监管机构,特 提请上述机关给予关注,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北京律师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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