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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利益难协调 汽车“三包”正式出台尚无时间表

(2007-08-13 19: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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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试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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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各方利益难协调
汽车“三包”正式出台尚无时间表

北京参考记者杨小林

    从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消息算起,这项与汽车消费紧密挂钩的所谓汽车“三包”规定,在近三年时间里就一直处于“专家研讨和修订”的冰封期。

    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由于多次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在出台实施后仍将面临诸多“技术性难题”,汽车“三包”规定有望被另外一部替代性《条例》(即此前所谓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所取代。这同时意味着,在每年“3·15”期间都曾让消费者充满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或将被有关部门彻底雪藏。

■专家透露:“三包”修订已经暂停

    “围绕着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例行研讨工作,从今年4月份开始基本上就已经暂停,至于何时重启相关研讨工作,目前还不得而知。”北京市律师协会某专业委员会的一位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以后可能就不会有汽车“三包”的说法了,取而代之的将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

    据悉,该负责人所在的专业委员会曾应邀参与了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多次研讨工作,尤其是《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等多项产品质量法规的起草工作。“为了增加《条例》出台后的可操作性,专门针对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也会有,以便与原汽车‘三包’规定对接。”据该人士透露,《条例》出台前的各项“课题研究”已经展开。

    就“三包”修订工作是否全面暂停,以及《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出台的准备情况,记者上周多次致电负责制定汽车“三包”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询问。由于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并未就相关消息得到上述部门的明确答复。不过在今年1月召开的一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内部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曾透露,汽车“三包”征求意见和修订已经接近尾声,不久将择机出台。

■汽车“三包”正式出台难在执行

    自从2004年底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公布并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以来,上述规定何时能由草案转为定稿,并正式出台实施,一直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随后的三年时间里,几乎每年“3·15”到来之前,都会有报道称相关规定即将出台,然而事情的进展远没有外界想象的顺利。

    “汽车生产厂和经销商的反对意见,是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久议不决的最直接原因,后期的修订意见多半也是厂商提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位负责协调各类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这位参与过汽车“三包”修订研讨工作的负责人表示,由于来自厂商的意见很大,几经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越来越倾向于为厂商开脱责任”,这样的“三包”规定即便出台后,在执行过程中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由于在汽车“三包”规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退车”概念,这让国内绝大多数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如坐针毡。例如“三包”(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等,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于是,很多国产汽车品牌的经销商甚至担心,一旦汽车‘三包’规定真正出台,他们每天只能围着大批的投诉顾客转,哪有心思去卖新车?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几乎所有汽车品牌4S店,都能做到新车质保期内包修、包换;但对于包退,绝大多数汽车品牌的经销商普遍认为“可能性不大”。对此,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解释道:“消费者购买汽车时,除了车款还需缴纳诸如消费税、城建费、车船税、增值税、道路建设费等附加费。一旦出现退车,车款能退,但上述附加费用却很难退掉。”这笔损失是厂家、商家、消费者都不愿承担的,应该由谁承担目前还没有规定。

    苏晖认为,目前国内汽车消费的大环境方面的诸多因素,如部分消费者法制观念的缺失以及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完善,都可能影响到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的实际执行效果,而退车难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产品质量由谁鉴定,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如果举证难、鉴定难这些技术性问题得不到解决,汽车‘三包’实施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在苏晖看来,汽车“三包”即便出台,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条例》何时出台尚不明确

    虽然《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是否会全面取代汽车“三包”的功能,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然而记者却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条例》的出台早已经被有关部门提上了议事日程。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今年年初时曾表示,《条例》已经在草拟过程中,预计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有关部门并未对《条例》出台制定明确时间表,不过相关的各项“课题研究”已经展开。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向记者解释道:与汽车“三包”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不同的是,《条例》属于比部门规章“规格”更高的“国务院条例”范畴,其提供的法律方面效力和依据远远超过部门规章。

    邱宝昌表示,目前还无法断定《条例》草案是否与汽车“三包”规定那样,对汽车产品质量责任认定以及汽车消费纠纷解决起到明确的指导性作用。“由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汽车‘三包’规定所具有的可操作性,一旦发生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明显加大。”邱宝昌认为,《条例》的出台能在多大程度上弥补“三包”规定的缺位,关键还是要看其是否具备类似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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