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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疑点未能枪下留人

(2007-03-09 00:17:31)

 


  喻彬、向明凯、谭茜琛、黄迎峰
    
    滕兴善案追踪报道
   
    本报记者
    喻彬、向明凯、谭茜琛、
    黄迎峰
    文/图
   
    本报昨日焦点新闻版的《“凶手”赴死 “死者”活现》一文一经刊出,即在读者中和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记者继续深入挖料,进一步了解案件当时的情形,并获得了一张可能是“唯一”滕兴善生前照片。
     “当时,这个案子存在许多疑点,经不起推敲。但还是没有改变滕兴善被判死刑的现实。”当年作为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的滕野,向记者介绍了当年滕兴善一案中存在的诸多关键性疑点。而这些疑点,当地干部群众、辩护人曾经多次向办案人员反映,且一一写进1989年1月24日由他交给湖南省高院的《申诉状》之中。其中,最关键的是六大疑点。
     滕野告诉记者:“滕兴善被判死刑后,我把《申诉状》送到(怀化地区)中院、(湖南省)高院。中院也有法官说这个案子有问题,是谁说的,我记不清楚了。省高院,是一个姓刘的庭长接待我的,他看了材料后就说:‘研究研究,看看判个死缓还是怎样’。可惜后来还是行动了(执行死刑)。”
    疑点一
    手捂被害人怎会致颧骨骨折
     滕野介绍说,当年滕兴善向办案人员交代,自己是用手捂死被害人后,再肢解分尸的。但当年怀化地区公安处的尸检报告说:“死者颧骨骨折”。“显然,死者受钝器打击头部,才会使颧骨骨折;而用手捂死,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滕野分析说。
    疑点二
    碎尸的斧头怎验不出人血来
     据滕野介绍,当时滕兴善交代用一把斧头碎的尸,作案后斧头一直放在弟弟家楼上,再也没用过。1988年5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第27号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有人血。”这就证明,这把斧头不能认定为滕的作案工具。
    疑点三
    一张小照片怎能定颅像结论
     在滕野提供的《申诉状》以及滕燕姐弟的《刑事申诉书》中,记者看到,1988年1月23日辽宁铁岭地区公安局213研究所出具的第97号鉴定书,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像鉴定结论这样写道:“送检颅骨与嫌疑人石小荣人像(当时麻阳警方将死者颅骨,以及石小荣一张“生前”小照片送检),经重合检验,因人像头部很小,放大后上颌左第一、第二齿缝较大,与颅骨不符。”鉴定结论紧接着又说,“其他各项指标均重合一致,可定为同一人,如能补充一张比较大的人头像更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
     滕野对记者说:“很明显,这个结论并不很肯定。怎么能根据这个鉴定来定论呢?”
    疑点四
    河里涨大水怎上得了马兰洲
     滕野告诉记者,当年“湖南水文总站陶依水文站”专门为该案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1987年4月下旬,麻阳降大雨,锦江河涨水。从滕兴善所居住的马兰村,到所谓“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上,唯一一条枯水时可以通行的小路,此时已完全淹没在洪水中。
     “如按办案机关的说法,滕兴善追石小荣到马兰洲上,再杀人、碎尸,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石小荣先从洪水中游到马兰洲,滕兴善再拿凶器,跟着游过去追杀她;或者两人都租船过去到洲上。而这样的案发过程,显然是非常可笑、完全不可能。”滕野对记者说。
    疑点五
    河中的尸块怎么会往上游漂
     滕野说,“滕兴善一案很多疑点,但最明显、最不该忽视的一点是:在警方认定为‘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的上游,有多名群众反映看到过女性尸块。可惜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没有重视这个至关重要的情况。”
     记者看到,在滕野当年交给湖南高院的《申诉状》中,有这样的文字:“1987年4月21日,船工王明正等六人于漫水渡口(位于马兰洲上游)发现一无头、无腿的女尸漂浮于河中……”
     “水中漂浮的物体,只会从上游往下游漂。滕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尸,尸体绝对不会跑到马兰洲上游去。这个人人都知道的道理,当时办案人员却听不进去。”滕野向记者感叹。
    疑点六
    心地并不坏怎为百元起杀机
     记者看到,当年的《申诉状》中,对滕兴善的作案动机也提出了质疑。《申诉状》写道:“公安局郎同志送出来的滕兴善的收账单中,欠兴善款者,不仅人多,且金额也大……”《申诉状》认为,滕兴善不可能为了石小荣偷他100元钱而动杀机。
     尽管此案疑点重重,也没有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最终还是没阻止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滕野说:“有人看到,滕兴善在刑场还喊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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