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是指贩毒、走私及其他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赃款通过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钱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五种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洗钱罪。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的非法收入都已经转换为我的合法收入了。别人不知道我过去到底是抢来的钱还是骗来的钱还是卖身求荣还是敲诈勒索还是...,只知道我有一些钱,别人问我,我会理直气壮的告诉他,我是辛辛苦苦工作赚来的,这就是洗钱在生活中的个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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