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孟德斯鸠:两种革命的思想起源——对阿伦特《
(2008-09-26 21:13:12)
标签:
杂谈 |
分类: 师友空间 |
卢梭与孟德斯鸠:两种革命的思想起源
张桂
卢梭的“法治国家”的内涵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
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可以作为理解卢梭政治学说的一个便捷通道
到此为止,如果说,社会公约赋予了国家以生命,那么,它仍然需要立法来使之具备意志。因此,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社会契约与立法的关系问题,一个是如何使法律符合公意的问题。我们可以简要地概括为,社会契约所呈现的是一种在公意指引下的意愿的结合行为,权力从这种结合中产生,然而,这种权力赖以实现的原则,即能否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与平等,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则仍然需要由立法予以规定。
在这里,我们一笔带过有关立法者在立法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一个符合公意的法律所需要的条件,而直奔这种立法的结果。这就是政府的创立。按照卢梭的理路,他理所当然地把政府规定为一种行政权力,也就是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与作为立法权力的主权者相区分,使之成为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一个中介,一个为合理比率所规定的中介,成为社会契约以及公意在历史当下的一种活生生的体现。
至此,我们可以讨论卢梭政治学的实质及其后果。以法律为中介,卢梭构造了两大权力体系,并把这两个权力体系构成的依法治理的国家称之为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的目的,在于保护每一个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也即公民的自由以及平等的权利,而为了共和国的稳定与持久,共和国同时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要求每个公民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然而,我们看到,在这个共和国的权力体系的构造中,权力本身除了受到一个公意的名义上的节制之外,成为一个具有总体性意义的概念。无论是卢梭的主权,主权者,主权权力的政治学概念,以及关于主权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论述
孟德斯鸠与“共和主义”
这里的问题在于卢梭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其前辈学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之中孜孜不倦探讨的关于权力与法律两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由此他提出了,“权力能制约权力”的关于权力分立制衡的真知灼见。
下面,我们看看阿伦特对这一观点的理解,为何这一分权观念是必要的,也即是从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出发,为什么权力制衡是至关重要的。“跟我们认为的相反,权力是不能被法律制约的,至少不能被可靠地制约。因为,在立宪的、有限的和法治的政府中,被制约的的所谓统治者的权力,实际上并非权力,而是暴力,即一人垄断多数人之权力而力量倍增的权力。另一方面,法律经常处于被多数人之权力废除的危险之中,在法律与权力的冲突中,法律很少能成为胜利者。即便我们假设法律能够制约权力,法律对权力的这种限制,也只能导致权能的弱化。而一切真正的民主政府形式,如果没有堕落成最糟糕、最为所欲为之保证的话,都建立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之上。权力只有由权力来制止才能同时依然保持自身的完整,这样,分权原则不仅提供了一种保障,以免权力被政府的某一部分所垄断;而且实际上还提供了一种机制,这种机制构成了政府的心脏,透过它,新的权力可以生生不息,又不会过分膨胀而侵害其他权力中心或权力源泉。”(《论革命》,135-136页)
所以,共和制的真正要义,不仅仅是卢梭所理解的法治国家,似乎只要寻的国家权力与法律的合理起源,就解决了问题一样。而是,要分别去研究权力与法律本身的性质,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两种自由观
两种政治学,都以自由为鹄的,然而其结果是如此不一致,——其理论与实践的结果,这不能不让我们疑惑,也不能不让我们深思。如果一般来说,开端作为原则本身一直包含在思想的发展之中的话,那么促使其结局如此相反的开端又是什么呢?这样,我们就要追问
作为开端的两种自由观的不同之处了。
所以,在这里,自由理解为一种积极的自由,理解为一个人主动去做或不做某事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得到确立,被赋予一种生命的持久性。如果用这种自由来理解“共和主义”,我们就会明白,在“共和主义”政制中,自由才是一种使政治共同体充满活力的政治自由,而这种政治自由之所以得以展现,只有它作为一种权力的可能性,作为与另外一种权力抗衡的权力的基础上,使权力的分立制衡作为权力体系的内在原则,才能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