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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与孟德斯鸠:两种革命的思想起源——对阿伦特《

(2008-09-26 2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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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师友空间

 

卢梭与孟德斯鸠:两种革命的思想起源

            ——对阿伦特《论革命》的思考

 

张桂

 

卢梭的“法治国家”的内涵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

 

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可以作为理解卢梭政治学说的一个便捷通道 。我们这里就简略地探究一下这种国家的起源。卢梭认为,政治社会起源于一项契约,或者说,只有一项经过政治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同意的社会契约,政治社会才能得到奠基。这个社会契约之所以被一致承认,那是由于每一个人的自由与平等,都能在其中得到保护。这就会形成一种公意,对于卢梭来说,这种公意是不可毁灭的,也是不可能错误的,因为在卢梭看来,它本来就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不因众意的转移而转移。在这一种公意的指导下,每个人把自身所拥有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共同体,这样,既然每个人都只拥有一种针对全体的关系,而全体也就获得 了普遍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人,因而它是普遍的,公正的,由此也是神圣的。卢梭赋予这种权力一个名称,叫作主权权力。通俗地说,这种权力作为全体的权力,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国家的权力。

 

到此为止,如果说,社会公约赋予了国家以生命,那么,它仍然需要立法来使之具备意志。因此,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社会契约与立法的关系问题,一个是如何使法律符合公意的问题。我们可以简要地概括为,社会契约所呈现的是一种在公意指引下的意愿的结合行为,权力从这种结合中产生,然而,这种权力赖以实现的原则,即能否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与平等,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则仍然需要由立法予以规定。

 

在这里,我们一笔带过有关立法者在立法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一个符合公意的法律所需要的条件,而直奔这种立法的结果。这就是政府的创立。按照卢梭的理路,他理所当然地把政府规定为一种行政权力,也就是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与作为立法权力的主权者相区分,使之成为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一个中介,一个为合理比率所规定的中介,成为社会契约以及公意在历史当下的一种活生生的体现。

 

至此,我们可以讨论卢梭政治学的实质及其后果。以法律为中介,卢梭构造了两大权力体系,并把这两个权力体系构成的依法治理的国家称之为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的目的,在于保护每一个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也即公民的自由以及平等的权利,而为了共和国的稳定与持久,共和国同时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要求每个公民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然而,我们看到,在这个共和国的权力体系的构造中,权力本身除了受到一个公意的名义上的节制之外,成为一个具有总体性意义的概念。无论是卢梭的主权,主权者,主权权力的政治学概念,以及关于主权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论述 ;还是行政权力对法律本身的隶属,都没有在共和国中,造就一种现实运转的权力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与“共和主义”

 

 

这里的问题在于卢梭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其前辈学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之中孜孜不倦探讨的关于权力与法律两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由此他提出了,“权力能制约权力”的关于权力分立制衡的真知灼见。

 

下面,我们看看阿伦特对这一观点的理解,为何这一分权观念是必要的,也即是从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出发,为什么权力制衡是至关重要的。“跟我们认为的相反,权力是不能被法律制约的,至少不能被可靠地制约。因为,在立宪的、有限的和法治的政府中,被制约的的所谓统治者的权力,实际上并非权力,而是暴力,即一人垄断多数人之权力而力量倍增的权力。另一方面,法律经常处于被多数人之权力废除的危险之中,在法律与权力的冲突中,法律很少能成为胜利者。即便我们假设法律能够制约权力,法律对权力的这种限制,也只能导致权能的弱化。而一切真正的民主政府形式,如果没有堕落成最糟糕、最为所欲为之保证的话,都建立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之上。权力只有由权力来制止才能同时依然保持自身的完整,这样,分权原则不仅提供了一种保障,以免权力被政府的某一部分所垄断;而且实际上还提供了一种机制,这种机制构成了政府的心脏,透过它,新的权力可以生生不息,又不会过分膨胀而侵害其他权力中心或权力源泉。”(《论革命》,135-136页)

 

所以,共和制的真正要义,不仅仅是卢梭所理解的法治国家,似乎只要寻的国家权力与法律的合理起源,就解决了问题一样。而是,要分别去研究权力与法律本身的性质,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两种自由观

 

两种政治学,都以自由为鹄的,然而其结果是如此不一致,——其理论与实践的结果,这不能不让我们疑惑,也不能不让我们深思。如果一般来说,开端作为原则本身一直包含在思想的发展之中的话,那么促使其结局如此相反的开端又是什么呢?这样,我们就要追问

作为开端的两种自由观的不同之处了。

 

   卢梭的自由观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个人的自由。作为“自然状态”的不依赖于偏见以及欲念的独立的、自由的“自然人”形象,一直深深规定着卢梭有关自由的界定。这种自由观,本质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观。在《社会契约论》中,虽然卢梭出于共和国本身的要求,个人需要走出孤独的自我,进入政治的联合体,然而令人差异的是,这是以个人转让个人的权力为基础的,虽然获得了共同体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然而这不过是消极的自由而已。

 

   至于孟德斯鸠的自由观,我们从他对自然法的定义入手,“自然法即是根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的关系,以及各种存在之间的关系。……法律是起联系作用的东西,这样,神法就是联系人与神的东西,人法就是将人与其同胞联系起来的东西。”据阿伦特的解释,也就是说,“没有神法,人与神就不存在任何联系。没有人法,人与人之间的空间将成为一片荒漠,或毋宁说是根本就不存在居间的空间。正是在这种关系的或法定的领域中,权力被加以实施。权力不可分割不是对法定的否定,而是对自由的否定。”(135页注

 

所以,在这里,自由理解为一种积极的自由,理解为一个人主动去做或不做某事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得到确立,被赋予一种生命的持久性。如果用这种自由来理解“共和主义”,我们就会明白,在“共和主义”政制中,自由才是一种使政治共同体充满活力的政治自由,而这种政治自由之所以得以展现,只有它作为一种权力的可能性,作为与另外一种权力抗衡的权力的基础上,使权力的分立制衡作为权力体系的内在原则,才能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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