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恭维的“委屈奖”
(2011-03-30 1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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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竞报评论 |
2011年03月31日 竞报
作者:朱海涛
但是,尽管有诸多的现实好处,我却坚持认为,“委屈奖”是以牺牲法律和个体尊严、名誉或身心健康为代价的,还是不设为好。
首先,“委屈奖”是对恶行的妥协和退让。据报道,从3月27日晚8时40分左右上车,这名醉汉在车到终点再回行的这段应该算不短的路途中,不断地用粗话和黄色段子等与女司机纠缠不清,并谩骂上车的女乘客。而女司机只是一味的劝阻和逼让,并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手段保护自己和乘客,直到遇到公司领导后。面对粗暴、狂妄和不遵纪守法的人,面对错误和不文明的行为,片面地要求员工一味忍让,而不是勇于制止,那是是非不分、亵渎正义。如果任那些出口伤人品德低下的人横行,反而会助长少数不文明乘客的不良习气和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其次,“委屈奖”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作为公交司机,也是一名普通公民,拥有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其尊严不容任何非法侵犯。乘客的辱骂和骚扰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委屈奖”的结果却是“息事宁人”;对违法者来说,“委屈奖”意味者他们的责任得不到追究。这种情况下,作为调整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便成了一纸空文。
第三,“委屈奖”缺乏人性化关怀。单位的利益或行业形象,并不能高于员工的人格和尊严,当单位利益同员工人格和尊严产生冲突时,“委屈奖”以牺牲个人尊严、名誉或身心健康为代价,以赢得单位整体形象与利益。表面上看,委屈奖是关怀了工作人员,实质上反映了管理者对工作人员的生存状况和工作环境的漠视,因为工作人员也是人,他们的自尊、人格和生命安全并不是靠金钱能够赎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