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你花了一辈子的储蓄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之后,实际上受到了诸多限制,“民宅禁商”就是一典型例子。《物权法》颁布以后,这一状况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北京市对即将交付人大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多次进行修改后,此前引起坊间广泛关注和非议的“民宅禁商”规定终被删除。标志着北京市地方立法过程中尊重民意的表现,更是立法主导者破除陈旧保守思维逻辑,充分尊重私有财产权利的表现。
据报道,北京市之所以最终不将“民宅禁商”纳入法规禁止之列,源于新近通过即将实施的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绝对禁止“民宅禁商”,为了避免和上位法冲突,因此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修改。应该说,《物权法》中灵活处理民用住宅用途的做法,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尊重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结果。正是北京市立法机构和国家立法机构的思维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才有了民宅所有权行使自由的结果。
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是公民基本财产权利的重要内容,国家尊重和保护包括这一权利在内的各种合法的私有财产。这种尊重和保护,首先就应当表现在对所有权的完全保护。
所有权是个既通俗又很专业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看,它是指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属于自己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个人只有在这四种权能都具备的时候,才能称得上是完整的所有权。在这四项权能中,占有是所有权的基础和表现形式,使用和收益是实质内容,处分权是根本标志。
作为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言,同样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权能,才能称得上完整的所有权。但根据当前很多地方的政策法规,公民的住宅所有权实质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使用权的限制———“民宅禁商”。
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规定“民宅禁商”的理由或许有很多,比如怕影响邻居的生活,怕危害居住环境,怕带来安全隐患,等等。
但问题是,这种理由并不能成为普遍性地实施“民宅禁商”的前提,因为根据权利处分自由和尊重他人权利的两个基本原则,民宅经商只要排除了上述隐患和可能性,并且得到邻居的同意,就应当是可以进行的。换句话说,民宅是否可以经商,不能由国家通过立法一刀切地禁止,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自由决定。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并未就民宅经商问题统一规定,而是在其第77条中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其实,以我个人的理解,《物权法》对民宅的用途作出一些例外的限制性规定,也仅仅是针对诸如开办餐饮、娱乐等商业设施,因为这些设施很容易带来卫生、噪音等问题,如果是民宅用于办公等事务,则可由所有权人自由决定,不属于《物权法》限制之列。
从思想根源上分析,一些地方之所以习惯于限制民宅的用途,是因为这些地方官习惯了“管治”一切的思维。长期以来,行政管理者喜欢在统治思维下包揽一切,既管公共事务,又干涉私人权利。经常发生在各地的警察乱闯民宅、政府滥设行政许可、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就是这种保守思维的结果。
回到民宅经商的问题上来看,管理者是否承认民宅所有权人在使用时的自由,不仅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完整性问题,更涉及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深刻理解和尊重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好,将直接影响我国法治进程中公权和私权界限的分野。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只有当包括财产权在内的私权自由得到充分尊重,法治才可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