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楼案罪名解析: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安全事故罪
(2009-07-28 23: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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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楼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公共安全杂谈 |
分类: 律师说法 |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在建中的13层楼房倒塌事件有了进一步的进展,6名责任人被刑拘,7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至于案件性质,官方的说法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文将对此罪名做浅显分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处罚。按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条所指的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从倒楼事件的实际后果来看,虽未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但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巨大影响,对直接责任人的量刑很有可能是顶格处罚,即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本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7条的规定,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从刑法给出的定义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在犯罪构成上确实存在很多重叠之处,但也有一些明显的差别。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个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是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工程质量本身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则是因违章冒险作业引起,与工程质量本身未必有关。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案定为重大安全事故罪似乎更为恰当。因为安全事故罪本身是新增加的罪名,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独立出来,专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针对建筑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屋等)而设立的,它强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意识,对于遏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罔顾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个很好的预防与震慑。另外,从量刑幅度上来讲,两罪的也有一定的差距,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力度更大些,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似乎定重大安全事故罪更为妥当,这一方面是因为,本案是建筑行业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虽然也有违章作业的原因,但其结果却是由建筑物的质量问题直接导致的,114条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137条的规定则非常具体且很有针对性,如果将137条弃而不用,必然会架空该条规定,使得立法意图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兑现;另一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强调的是职工个人的责任,而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调的则是单位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能够代表单位的,当然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说,在建中的大楼能够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难辞其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才是罪魁祸首,定重大安全事故罪能够更好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向倒塌的大楼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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