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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河畔景苑倒楼公务员股东红顶商人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责任房产 |
分类: 律师说法 |
13层在建中的大楼以惊世骇俗的方式轰然倒下,这在古今中外都是绝无仅有的。震怒之余,人们很自然地想到了要用法律来问责,但是,就目前的事态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多半要让那些充满期待的人们再次失望了。
一、公务员身份成悬疑,红顶商人难担责
事件发生后,即有网友对开发商展开人肉搜索,结果发现有股东和政府工作人员重名的现象,媒体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本案开发商梅都地产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占梅都公司15%的股份,目前股本为270万元)兼董事为阙敬德,现任梅陇镇镇长助理一职。通常的理解,镇长助理是公务员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梅陇镇副镇长张永才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称,阙敬德曾协助镇政府进行动拆迁,被“封”镇长助理则是最近一两年的事情。由此可见,阙本人是否是公务员又成了一个悬疑。另外,梅陇镇征地所现任所长张锦樑也是梅都地产公司的股东。那么,征地所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呢?按有关方面的解释,梅陇镇征地服务所成立于1988年3月,由当时的上海县政府批准梅陇乡成立,负责全乡征地的日常服务工作。这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征地权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由此而论,征地所也应该是行政机关序列的,但它负责的又是征地的“日常服务工作”,到底是怎样的服务又为谁服务呢?有关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我们也不好妄自猜测。但种种迹象表明,要想证明本案中公务员参股的问题,恐怕要很费些力气了,搞不好又是一个“正龙拍虎”的结局。其实,就《公务员法》的规定来讲,也仅仅是作为一项纪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活动的,至于违反了纪律又作何处理,则是一片空白。因此,即便证明了有国家公务员参股的问题,在法律上也奈何不了他们,大不了就是个不痛不痒的行政处分。经商的公务员其实就是过去的红顶商人,亦官亦商,以权谋利的事情自然是得心应手的,如果法律上网开一面,也就不存在什么违法成本的问题了,这样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的生意,相信会让更多的公务员竞相追逐。其实,房地产开发的暴利必然是以官商勾结与渎职贪腐做支撑的,这早就是公开的秘密和必然的商业逻辑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用重典下狠手了。
二,罪重罚轻,法律规定心太软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宣布已经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适当的控制”,但由于“控制”一词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我们无从得知这些人是被监视居住了还是被刑事拘留了,是不是已经立案侦查了,是不是已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程序等等。
按照我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本案的后果来看,既有人员伤亡,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但从其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上来看,刑法规定的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罚似乎太轻了一点,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设想一下,如果倒塌不是发生在现在,而是发生在交付使用之后,会是多么可怕的后果呢?但即便如此,最高刑期也不过是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已。这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许霆案,想起那个几乎让全中国网民都成为许霆辩护人的一审判决。抛开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和最后的处理结果不谈,单是法律本身的“有枉有纵”,也足够让我们伤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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