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2011-11-03 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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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大理州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请与大理州交通运输局或大理州地方海事局联系。
附:关于《“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的听证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听证报告
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2010年10月20日下午,大理州交通运输局在苍山饭店会务中心401室举行了“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准备
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于2011年9月27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和《大理日报》发布了举行“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听证会1号公告,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产生方式、旁听人员报名方法。听证代表邀请社会各界自愿报名参加,在规定时间内共收到21人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按照《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和1号公告听证代表名额分配,州交通运输局在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选取了8名作为听证代表,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州、市有关部门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共11人作为听证代表。具体构成情况是:州人大代表1人,州政协委员1人,利害关系人5人,普通公众代表3人,省海事局1人,州级监管部门4人,市级监管部门2人,法律工作者2人。对申请参加听证会而未确定为听证代表的13人全部列为旁听人员。同时,还邀请了州信访局、大理经济开发区和大理市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的领导作为旁听人员,并邀请了省内6家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采访和监督。我局于2011年10月13日发布了2号公告,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并于10月18日前向听证会参加人员送达了听证材料。
(二)听证会召开
听证会于2011年10月20日14:15在苍山饭店会务中心401室按时召开。听证代表应到会19人,实到17人(省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处长段志钢同志、州旅游局副局长冷跃冰同志因事未到会),听证旁听人12名到会,邀请列席旁听的15家单位到会,省、州级新闻媒体6家到会。
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
1、听证主持人
王世明
2、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刘力权
程艳君
3、听证监察人
李寿宁
李庆敏
4、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周建国
张
李雪松
杨嘉宝
赵
徐联彪
赵文标
杜仕能
杜朝良
杨
赵
杨兴廷
吴建华
赵德伟
马敏丽
杨月高
刘为东
5、听证记录人
施华平
段红斌
6、新闻媒体
云南法制报、云南信息报、春城晚报、滇池晨报、生活新报、大理日报。
(三)会议按以下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大理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世明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2、听证主持人、大理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世明作关于举行《“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听证会的说明;
3、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大理州地方海事局(大理州航务管理处)刘力权、程艳君宣读了《“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听证稿)并作了说明;
4、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对《“顺风号”船舶处理方案》听证稿发表了意见并作出提问;
5、听证决策人就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答复;
6、听证主持人对主要听证意见和观点作简要总结。
二、各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从不同角度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整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体听证代表对处理方案中的第2、4条处理意见表示支持。
(二)针对处理方案中的第1条处理意见,有的听证代表建议将 “从重处罚”改为“依法处罚”,有的听证代表建议将 “从重处罚”改为“从轻处罚”。
(三)针对处理方案中的第3条处理意见,有的代表表示支持,有的代表表示反对,有的代表提出有条件的支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见:
1、有的代表提出,“顺风号”船舶存在严重隐患,非法载客,对海事部门13次停航通知拒不执行,偷逃巨额税费,情节十分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顺风号”进行没收。
2、有的代表提出,2003年洱海机动船只“取缔减量”政策是根据大政办发〔2003〕94号文件实施的,目前该文件仍未废止,故该文件仍然生效。
3、有的代表提出,2003年实施的洱海机动船只“取缔减量”政策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不适用于“顺风号”船舶。
4、有的代表提出,“顺风号”虽然有所有权证,但无任何许可、经营证号,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洱海违法经营,根据《大理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大理市洱海管理局依法予以没收。
5、有的代表提出,“顺风号”船舶建造手续、所有权登记手续至今合法有效,不涉及新增、改造和取缔范围,仅涉及营运许可,目前,“顺风号”船舶已具备航行条件,应当给予行政许可,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6、有的代表提出,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对“顺风号”船舶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
(四)有的代表提出,在准许“顺风号”船舶营运许可前,应考虑洱海环境保护、平衡各方利益、加强监管等建议。
(五)有的代表提出,如给予“顺风号”船舶行政许可,必须加入2003年成立的现有4家游船公司。
三、关于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在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对“顺风号”船舶处理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交通海事部门将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及大理市进一步研究,并向州人民政府汇报,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坚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按照内河航运管理、海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洱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好“顺风号”船舶问题。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